|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名門世家小區問題反應 | ||||
| 來 信 人: | 張女士 | 來信日期: | 2019-10-21 | 信件編號: | 201910210727434617 |
| 信件內容: | 1、小區綠化交房一年來存活率極低,而且并沒有賣房時候宣傳的綠化! 2、小區地面地板磚凹凸不平,而且全部凸起,黑色地板磚不防滑,已經造成多起業主摩托車摔倒!還好并沒有造成嚴重安全事故! 3、小區地面下雨天還是積水嚴重!改善后效果不佳! 4、每棟樓門禁不會自動關閉,不是智能系統,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作用! 5、小區停車困難,很多業主在反應停車困難,而且地下室停車場不對外開放!嚴重影響業主們出行! 6、小區內電梯正常使用三天兩頭出問題,嚴重影響業主出行,小區電工也每天隨時都在搞電梯,也耽誤小區別的維修事項! 7、購房時宣傳設施記綠化和實際建設布局很多地方不一致,請相關部門實地考察核對,也希望能整改回去! 8.市政進水網管太小,導致水壓上不去,需要更換大管 9.小區避雷設備不完善,稍微雷電就導致停電,這樣會損壞小區的設備 以上問題是全名門業主共同反應問題,望相關領導實地考察,并希望督促短期內開發商能夠改善給業主們一個滿意的生活居住環境,避免業主們困擾!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住建局 處理時間:2019-10-24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您好!10月21日、23日我局先后兩次組織各相關人員到現場進行查看,針對業主反映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1、關于積水的問題。經個別業主代表反映,5#與8#樓間下雨時還存在積水現象。前期我局已督促開發商對小區積水的情況整改了多次,現場無法看出是否存在積水,我局已交代物業公司(并提供了我局工作人員的電話)如下雨時還存在積水現象,及時與我局及開發商工程部聯系,我局將立即派出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業主也可直接撥打我局投訴電話反映,投訴電話:6822883。 2、關于地板磚松動的問題。5#樓與7#樓間地板磚松動處開發商已安排人員整改修復。今年8月份開發商已將小區外廣場位置及小區內排查出有損壞的地板磚進行了整改修復過。如確實還存在破損的地板磚請及時與物業公司聯系,如在保修期內,由物業公司上報開發企業進行維修。 3、關于路面下沉的問題。經現場勘查,沒有發現有路面下沉的現象。 4、關于小區摩托車停放的問題。經現場查看,該小區每幢樓均設有架空層,每幢樓周邊均劃有摩托車停車位,我局已督促物業公司加強日常巡查,耐心勸導業主有序停放摩托車。 5、關于電動車充電樁的問題。該小區原規劃設計條件及單體方案未要求設置電動車充電樁,開發商為方便業主使用及后期管理等考慮,在小區北面空地增設了一排電動車充電樁,物業公司在1#樓和5#樓架空層安裝了20多個充電頭可供小區業主使用。如后期需增設電動車充電樁,我局建議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協商物業公司解決。 6、關于每幢樓安全門門禁的問題。該小區門禁沒有質量問題,玻璃門開至90度后會自動固定,開至小于90度玻璃門會自動關閉,符合要求。 7、關于電梯故障的問題。我局已督促物業公司對有故障電梯及時聯系電梯維保公司進行檢測,確保電梯安全使用。建議物業公司加強巡查,加大宣傳電梯正確安全使用方法,盡量避免業主裝修時砂、碎石、水等掉入電梯井引起電梯故障。 8、關于小區綠化的問題。23日,開發商已安排了施工隊進場對枯死樹木進行補植更換。 9、關于監控設施增設的問題。開發商已按規劃設計方案設置了小區的監控設施,如后期業主需增設監控設施,建議待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可動用公維金進行增設。 10、關于居民用水水壓不足的問題。由于我縣近幾年城區人口的不斷增加,居民用水量的增大,導致我縣個別地勢較高的小區水壓上不去。據了解,縣政府對此非常重視,目前正在組織第二水源地項目的實施,待我縣第二水源地項目投入使用后,居民用水問題方可徹底解決。 11、小區雷電天氣停電的問題。經了解,小區引起的停電是由于跳閘引起的。如確實存在供電設備的問題,建議物業公司及時向電力部門反映進行排查。 12、關于地下停車位的問題。 該小區地下室停車位分為人防區域停車位和非人防區域停車位。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①、非人防區域停車位(產權停車位) 開發商做為非人防區域地下停車位產權人,可以依法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對非人防區域地下停車位出售、附贈、出租。 ②、人防區域停車位 人防區域停車位,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開發商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根據《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14]54號)、福建省住建廳《關于加強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閩建[2014]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開發商作為平戰結合地下人防車位的投資開發建設人,可依法對平戰結合地下人防車位辦理房屋權屬初始預登記,享有對平戰結合地下人防車位的經營權和收益權。另根據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印發了《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明建房[2016]123號),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車位車庫租售管理工作進行了進一步的明確:“(三)人防停車位。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平戰結合’地下停車位不得分割出讓,建設單位可依法辦理初始預登記,并按‘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的原則,享有經營權和收益權,可自營或依法轉讓、租賃?!薄? 綜上,開發商作為平戰結合地下人防車位的投資開發建設人,按“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享有對平戰結合地下人防車位的經營權和收益權,可自營或依法轉讓、租賃。開發商可依法對該小區地下人防停車位進行出租,但戰時應無條件統一安排使用。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