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用工制度雙重標準,生活福利有失公允 | ||||
| 來 信 人: | 王建華 | 來信日期: | 2020-06-12 | 信件編號: | 202006121051503146 |
| 信件內容: | 本人原系林業系統職工,回聘牙梳山保護區做護林員工作,曾經下崗10年。于2020年元月1日不續聘了,本人對此提出異議,做如下申訴: 1:農民工有山有田做專職可達60周歲,我才56周歲就讓干了,雙重標準。 2:在用工社保待遇上沒按法律法規,因人而異,看人下菜單,獨我不給辦職工醫保,有關系的辦了,沒有關系的拍了縣長辦公桌的補辦了。 3我系第二代森林工人,上一代無寸瓦寸地,住的公房也被銀行收繳,很多半路出家的,原來就有房,還要安置,我都第二代人了條件還不夠,沒有一點體現社會主義的公平正義的原則,單位也沒有給我繳納那怕一分一厘的住房公積金。 4:我于去年自己解決住房問題,房貸月供1080元,因住林區自己解決交通工具,同樣是去買了交通工具,月供1539元,我現有可能面臨斷供,生活也很困難。 第一時間也同保護區的主管部門林業局交涉,至今無果,保護區上一任領導侵犯公民權利之事我于2017年5月15日已經反映到貴局,縣領導也知道,希望貴局按照兩會精神民生優先的原則,此次一并解決為上。 此致 禮 2020年6月12日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信訪局 處理時間:2020-06-15 處理狀態: 已轉交到林業局 部門處理, 于 2020-06-22 之前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林業局 處理時間:2020-06-22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王建華,您好。收到您反映關于“用工制度雙重標準,生活福利有失公允”的信訪問題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迅速組織人員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現將核實情況答復如下: 1、關于“農民工有山有田做專職可達60周歲,我才56周歲就不讓干了,雙重標準”問題。 經核實,您于2008年-2019年12月被聘為寧化縣牙梳山省級自然保護區護林員。根據《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森林資源管護聯防聯動工作機制的通知》(寧政文﹝2017﹞160號)第三條第3點“嚴格選聘要求”規定:“護林員原則上由片區村負責推薦,護林員和監管員聘用條件具體為:必須熱愛林業事業,年齡在 25 歲至 55 歲之間,男性”。您于1963年8月出生,現已超過55周歲,故從2020年1月起,寧化縣牙梳山省級自然保護區未再聘您為護林員。 2、關于“在用工社保待遇上沒按法律法規,因人而異,看人下菜單,獨我不給辦職工醫保”問題。 根據寧政文﹝2017﹞160號文件第四條第1點“工資組成”規定:“護林員工資設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兩部分,護林員月基礎工資含基本工資800-1200元/人和管護崗位工資100-400元,各鄉鎮根據個人管護面積及難易度確定管護崗位工資”;第2點“補貼待遇”規定:“每月補貼護林員電話費、摩托車汽油費和修理費100-200元/人,每名護林員享受100-300元標準的人身意外保險一份,由鄉鎮政府在聘用期間統一投保”。 經核實,在您被聘為護林員期間,2017年您的月工資為1580元、2018年為1580元、2019年為1810元,牙梳山保護區也為您繳納了工傷險及人身意外保險。以上工資和待遇符合寧政文﹝2017﹞160號文件規定。 3、關于“我系第二代森林工人,單位也沒有給我繳納哪怕一分一厘的住房公積金”問題。 經核實,您是原林業局人造板廠下崗職工,在您下崗之前,寧化縣縣屬各企業均未實施住房公積金政策。另,寧政文﹝2017﹞160號文件中護林員“工資組成”和“補貼待遇”未規定住房公積金待遇條款。 4、關于“我于去年自己解決住房問題,房貸月供1080元,因住林區自己解決交通工具,同樣是去買了交通工具,月供1539元,我現有可能面臨斷供,生活也很困難”問題。 經核實,您于2018年8月辦理退休手續,現由寧化縣社會勞動保險管理中心每月發給您退休金2417.87元,以上工資已達2020年寧化縣職工最低工資標準1420元。 5、關于“保護區上一任領導侵犯公民權利之事”問題。 經核實,無此類問題。 謝謝您對寧化縣林業局的關注和支持。 寧化縣林業局 2020年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