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永輝高物價 | ||||
| 來 信 人: | 巫家高 | 來信日期: | 2014-07-08 | 信件編號: | 201407080831006329 |
| 信件內容: | 偶然發現同種物品永輝價格比萬福隆超市高出20-50%,(一款瓷碗永輝8.9元而萬福隆5.2,一款塑料凳永輝59.9元而萬福隆49.9元,還有很多商品,不一一列舉)算暴利嗎,政府可以管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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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物價局 處理時間:2014-07-25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和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和服務)。 前款規定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公布、調整;其中實行國家定價的,按照國家定價和國務院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執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的基礎上,決定適當增加與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商品和服務的項目,予以公布,并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測定和規定,并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也可以根據需要,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測定和規定與居民生活有密切關系的部分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并予以公布。 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價格管理部門的測定工作。 目前省價格主管部門沒有制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也沒有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價格管理部門測定和規定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平均差價率、平均利潤率及其合理幅度。 從你反應的情況來看,你所提到的商品屬于市場自由調節的商品,應該由市場來定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