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戶籍 | ||||
| 來 信 人: | 伍龍安 | 來信日期: | 2021-04-08 | 信件編號: | 202104080837332181 |
| 信件內容: | 本人母親1953年7月生,現年70歲,戶主,現在她戶口在河龍鄉永建村楊桐坑組,戶主名下有一女(已出嫁)、女婿、外甥女共4人,本人已在寧化購房,戶口在翠江鎮,請問我的戶口要什么條件才可以遷回去我母親名下?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公安局 處理時間:2021-04-12 處理狀態: 處理中 |
| 答復內容: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公安局 處理時間:2021-04-13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你好!根據你所提供的信息,描述的內容不符合規定將無法進行受理。規定如下:1、根據《閩公綜【2017】348號福建省戶口管理規范》第一百零六條 未達法定婚齡子女可以選擇投靠父親或者母親落戶。未滿18周歲子女,父母雙方已離婚,需辦理投靠撫養方落戶的,還應當提交確定子女撫養方的離婚協議書、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辦理落戶;需辦理投靠非撫養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 2、根據《閩公綜【2017】348號福建省戶口管理規范》第一百零七條 父母戶籍所在地有合法穩定住所,且子女戶籍均不在該設區市市轄區、縣(市)范圍內的,可以申請1名子女辦理隨父母落戶。 已離婚的子女,經戶主同意,可以不受父母的其他子女戶籍均不在該城市市轄區、縣(市)范圍內的限制,辦理隨父母落戶。 3、(1)戶口系農村戶口,不符合《明政辦〔2014〕35 號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放寬戶口準入條件服務城鎮化建設意見的通知》的第一條:一、放開直系親屬戶口登記和遷移條件: (2)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子女可選擇投靠到城鎮隨父隨母遷移落戶,父母可選擇投靠到城鎮隨成年子女遷移落戶。 4、按購房遷戶,是否有房屋產權證:根據《閩公綜【2017】348號福建省戶口管理規范》第十條 公民申報家庭戶立戶登記,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穩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私有房屋產權證; (二)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 (三)土地使用證。 非住宅用房、違法建造的房屋,不得作為立戶地址。 如有不詳之處,請到翠江派出所戶籍窗口進行咨詢,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