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物業收取裝修保證金 | ||||
| 來 信 人: | 業主 | 來信日期: | 2014-03-11 | 信件編號: | 201403111142411458 |
| 信件內容: | 在錦繡華庭小區,物業三明(艾佳)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下達裝修保證金繳費通知單,要求業主繳納裝修保證金3000元,業主不繳納該款項可能無法正常交房,而在我國法律及該物業的協議中并無此項,請問物價局,該單位收費是否合法,收費標準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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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物價局 處理時間:2014-05-16 處理狀態: 處理中 |
| 答復內容: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物價局 處理時間:2014-07-28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53條也只是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寫明“訂金”而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則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保證金、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為限。給付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并不承擔雙倍返還押金的義務。由此可知,保證金的性質不屬于收費的范籌,而屬于合同法的范籌,管轄主體是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