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房產證過戶費用事宜 | ||||
| 來 信 人: | 寧化人 | 來信日期: | 2014-03-20 | 信件編號: | 201403200941073699 |
| 信件內容: | 我縣公證處針對房產證贈與費用是否按物價局核定的價格來收取還是由公證處私自來亂收取費用,不少人對公證處收取的費用太高而敢怒不敢言,為此,請物價局對收費標準的文號告知,對公證處有亂收取費用進行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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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物價局 處理時間:2014-05-16 處理狀態: 處理中 |
| 答復內容: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物價局 處理時間:2014-07-25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2013年10月1日前是根據福建省物價委員會、福建省司法廳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1998]費字362號):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按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2013年10月1日后是根據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閩價費[2013]373號):證明財產繼承、贈與、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收取下調為:受益額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1%收取;超過20萬元不滿50萬元的部分,按0.8%收取; 超過50萬元不滿200萬元的部分,按0.5%收取; 超過200萬元不滿500萬元的部分,按0.3%收取; 超過500萬元不滿1000萬元的部分,按0.1%收取;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0.05%收取。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減半收取。縣級價格部門無權制定公證收費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