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關于交警大隊處理交通事故扣押車輛后的停車費誰買單咨詢 | ||||
| 來 信 人: | 匿名 | 來信日期: | 2015-06-04 | 信件編號: | 201506040947596740 |
| 信件內容: | 本人不久前發生交通事故,車輛被交警大隊扣押,后事故解決后,到交警大隊領了放行單,到停車場取車,被告知要付300多元的停車費。這樣合理嗎?最近微信圈流行一個視頻,講的就是這個,大家都覺得這個做法不合法,這個停車費應該有行政機關承擔,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六條 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先行賠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不管交通事故責任人是否違法在先,也不管停車場是不是指定或與交警部門無關,這個費用都應該是交警大隊出的,財政應該已經給付了。希望改變這一不合理的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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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公安局 處理時間:2015-06-04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感謝您對公安交管工作的關心!這個不是停車費,應該是社會施救機構幫助救援事故車輛收取的施救費,請認真審核發票上的收費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