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不良開發商不設計路上停車位,迫使人買無產權的地下防空洞車位 | ||||
| 來 信 人: | 金山水郡業主 | 來信日期: | 2015-11-01 | 信件編號: | 201511010845404066 |
| 信件內容: | 尊敬的領導,我們是金山水郡業主,不良開發商不設計路上停車位,迫使我們買地下防空洞的無產權的車位。防空洞早已經弄好,就是不予開放給我們業主使用,險惡用心可見一斑,一直以來開發商在大力兜售著防空洞的車位。請問領導,防空洞可以用作商業用途嗎?有出售許可嗎,前一次有發過一次貼,沒過幾分鐘就沒了,不知道是不是官商勾結。望領導能給我們平頭百姓做些事實。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人防辦 處理時間:2015-11-10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人防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沒有對結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產權歸屬進行明確規定。關于防空地下室產權歸屬問題最新的解釋如下: 1、2014年10月14日,福建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八條措施的通知》(閩政辦[2014]134號)該“通知”解釋了《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間開發的若干意見》(閩政文[2014]54號)表述的“人防專用設施范圍”,明確了防空地下室防護區(即由人防專有防護設備和人防圍護結構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規武器打擊能力的地下封閉空間)所有權登記為全體業主。 2、2014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防空辦公室下發了關于《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八條措施的通知》中防空地下室權屬問題的指導意見(閩人防辦[2014]150號)進一步明確了“八條措施”施行之日(2014年10月14日)起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防空地下室所有權為全體業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