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樓上住戶防水影響樓下可否起訴 | ||||
| 來 信 人: | 廖文洪 | 來信日期: | 2016-05-26 | 信件編號: | 201605260209163996 |
| 信件內容: | 你好! 我是商品房住戶,樓上裝修的防水未做好,導致我的天花板長期滲水,我們找他理論,要求他重修,但是他要我們出錢最后干脆拒絕,請問:我們可以起訴要求法院判定樓上重修防水,并且保證樓下不因此滲水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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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司法局 處理時間:2016-11-07 處理狀態: 處理中 |
| 答復內容: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司法局 處理時間:2017-02-21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