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勞動法有規定不續簽合同員工滿兩年但是只補償一個月工資嗎,因為有交公積金 | ||||
| 來 信 人: | 勞動者 | 來信日期: | 2016-06-01 | 信件編號: | 201606010836548917 |
| 信件內容: | 勞動法規定員工工資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我在公司工作馬上滿兩年了,但是公司說不續簽合同以交了公積金為由說只能補償一個月工資,是這樣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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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人社局 處理時間:2016-06-07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您好,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經濟補償金,補償金與繳納公積金無關,具體情況,請攜帶身份證、勞動合同、工資憑證等相關材料到我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聯系電話:68219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