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未辦獨生子女證家庭的訴求 | ||||
| 來 信 人: | 吳賢能 | 來信日期: | 2017-04-11 | 信件編號: | 201704110824503609 |
| 信件內容: | 尊敬的領導,您好。本人夫婦1997年生育一男孩后,遵守國家法紀,節育至今。出臺兩胎證策時,考慮妻子已是高齡產婦,不想生,也不能生了。到計生辦申請辦理獨生子女證,卻以孩子年齡超過辦證期限為由拒絕辦理。請問我這種家庭屬于獨生子女家庭嗎?是否同樣享有領取獨生子女證家庭的權益。若答案是否定的,那一本證件豈不抹殺本有的事實?事實勝于雄辯,同守法者當同沐雨露,據了解這種情況大有人在。務請詳查。期盼之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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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衛健局 處理時間:2017-04-17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吳賢能同志,您好!《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十四周歲以前,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根據《條例》規定,因你的子女已超過14周歲,所以我們無法給予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對于獨生子女父母的法定獎勵問題,我局對未曾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只要有以下三種情形的,已向上級主管部門建議與辦證家庭同等享受。(1)只生育一個子女,且該子女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2)曾生育過一個以上子女但同時只存活一個子女,且存活的子女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的;(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曾生育或收養過兩個子女但以后只存活一個子女的,參照《福建省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福建省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管理辦法>的通知》(閩計生委[2003]39號),其中一個子女在十四周歲以前死亡,且存活的子女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