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離婚后戶口遷出怎樣辦理? | ||||
| 來 信 人: | 匿名 | 來信日期: | 2014-05-20 | 信件編號: | 201405200625423817 |
| 信件內容: | 我嫁安遠本鄉,離異好幾年,這次回家從男方遷出戶口,應該怎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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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公安局 處理時間:2014-05-20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你可將你原戶口薄掛失,重新至原戶籍地派出所出據你和孩子的戶籍證明(去時帶上你與前夫的離婚證及離婚協議書等相關證明),在原戶籍地派出所辦理完戶籍證明后再至你想要遷入的派出所辦理戶籍登記即可,具體情況請到戶籍地派出所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