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人防地下室開發商可以對外出售的? | ||||
| 來 信 人: | 李有才 | 來信日期: | 2017-07-31 | 信件編號: | 201707310400018097 |
| 信件內容: | 龍騰世紀(金城花園)人防地下室被開發商劃上停車線,裝上門禁,公然對外出售,請問這是合法的嗎?真正災難來了,群眾怎么避險,看了那么多人反映問題怎么就沒人給出答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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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人防辦 處理時間:2017-08-02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網友朋友您好!《人防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作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我縣房地產開發小區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均為平戰結合防空地下室,平時為小汽車停車庫,戰時作為人員或物資掩蔽場所。龍騰世紀(含金城花園)小區防空地下室,平時為小汽車停車庫,戰時為二等人員掩蔽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