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濱江一號車位無產權證能否買賣? | ||||
| 來 信 人: | 王先生 | 來信日期: | 2017-08-04 | 信件編號: | 201708041104551973 |
| 信件內容: | 近日,寧化濱江壹號開始銷售地下停車位,但售樓部告知,所有車位均無產權。車位分兩種,一種人防車位,一種非人防車位。據了解,人防車位屬于國家財產,售樓部告知濱江壹號人防車位歸房地產商所有,能夠買賣,但肯定辦不了產權證,只能簽一份40年的協議書。非人防車位,暫時辦不了產權,以后能否辦理產權證不能保證,也只能簽份40年的協議書。對于買車位的業主來說,車位有沒有產權證,能否出租能否買賣是關鍵。希望貴單位能給予解答,像這樣沒有產權證的車位能否出售?濱江壹號的車位有沒有在業主的公攤面積里?無產權的車位出售,購買車位的業主權益如何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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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人防辦 處理時間:2017-08-08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感謝您對寧化人防的關注,您的來信我們作了相關的研討,現回復于您:根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福建省人民防空條例》中所提出的要求:一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二是投資建設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三是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人防工程實行“平戰結合”的方針。一是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二是按照國家規定對已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三是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但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平時可利用防空地下室作為小汽車停車庫,戰時作為人員或物資掩蔽場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