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請核定翠江明珠物業收費標準和小區內停車收費標準 | ||||
| 來 信 人: | 普通業主 | 來信日期: | 2018-04-02 | 信件編號: | 201804020412469526 |
| 信件內容: | 翠江明珠原先的寧誠物業收取的物業費管理較雜亂,收支無公開。小區內停車費老實人就交,大部分的都沒交,道路破爛,也只等到創城時被逼無奈才匆匆修復下,聽原先物業管理處的人說,小車停車費收了后是要交給業主委員會使用,不知是否有此事?業主委員會的領導有無真正在其位謀其職?原先的寧誠物業收取的藍牙卡50元押金找誰退取? 今年新的物業公司進駐,收費標準提高了,有無依據?晚上遲些回就無法停車,有的租房戶一套房子3輛車,從不繳費,怎么解決?是否限制每戶只能登記1輛車?小區內露天停車位收費如果能一律都收,嚴格門禁管理,開支需要每月40元的費用么?如果不一視同仁,大家心理不平衡,以后又是惡性循環,到最后沒有人愿意繳費。請相關管理部門單位領導核實后,讓物業公司公布預算細目,讓全體業主明明白白繳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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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住建局 處理時間:2018-04-24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一、關于小區物業收費標準提高的問題 翠江明珠小區原物業由寧誠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承接,調整前小區物業費是從2011年開始執行,0.35元/㎡—0.7元/㎡,在全縣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中屬于偏低,寧誠物業公司與翠江明珠小區物業管理合同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由于物業公司入駐后,物業費標準低、收取率低,寧誠物業公司不再延續合同。翠江明珠小區業主委員會為了不讓翠江明珠小區在寧誠物業公司撤走后造成小區無人管理的狀況,翠江明珠小區業主委員會在聘請人員自治管理了1-2個月時間的同時,一邊也在積極的吸引更優秀的物業服務公司前來招標,于2018年3月1日與寧化鴻福物業管理服務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 小區業主委會通過多次研究,并在2017年9月28日召開小區樓長會和業主代表會議。代表們一致認為在翠江明珠小區適當提高物業服務費實屬因勢所趨合情合理,擬定從2018年1月起,將物業費調整成多層無電梯0. 50/㎡,電梯樓0.85/㎡(含電梯維保費0. 20/㎡),店面0.75元/㎡。業委會在2017年10月8日在小區前后大門貼出醒目的公示公告,并且得到大部分業主的支持和理解,交物業費的業主已超過一半以上。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服務標準等級、服務內容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另根據《三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三明市物業服務收費實施辦法(試行)>、<三明市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標準(試行)>和<三明市區普通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明建房〔2016〕44號)文件精神,翠江明珠小區調整后的物業收費標準按最低五級物業服務標準來收取,多層住宅無電梯0.5元/㎡、電梯住宅0.6-0.8元/㎡。 綜上,小區物業服務費的收取與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由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的業主同意后公布執行。此次翠江明珠小區調整后的物業費的標準,在物業服務等級指導性收費標準范圍之內。 二、關于小區內停車費的收取的問題 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 “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的停放、收費和管理等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場地車輛停放收取場地使用費的,可以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收取,并支付代收酬金。收費標準參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場地使用費屬于全體業主所有。”所以小區內公共場地停車位是否啟用、如何收費、如何使用,應由小區業主大會決定,我局無權干涉業委會決定的事項,具體事項信訪人需直接向業委會或有關部門咨詢。物業公司須及時對賬目進行公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