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戶口分戶 | ||||
| 來 信 人: | 莊燕藝 | 來信日期: | 2018-04-22 | 信件編號: | 201804220318504491 |
| 信件內容: | 請問,我們現在戶口薄戶主還是我公公,我們可以分戶嗎?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公安局 處理時間:2018-04-23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根據《福建省居民戶口登記管理實施規定》第一十條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系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屬離婚分割的,一并提供《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三)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后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后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屬離婚分割的,一并提供《離婚證》生效的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離婚民事調解書)。 分戶時,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原戶內成員,應當分在同一戶內: (一)夫妻; (二) 未取得立戶房屋部分產權或者公共租賃住房部分使用權的未婚子女及其父母。 公民因離婚要求分戶的,其未成年子女應當優先隨撫養方分在同一戶內,隨非撫養方分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的書面聲明; 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選擇隨其中一方分在同一戶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