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職業年金和社保個人賬戶 | ||||
| 來 信 人: | 社保公司 | 來信日期: | 2018-06-26 | 信件編號: | 201806260916447869 |
| 信件內容: |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和社保個人賬戶是否和公積金賬戶一樣,在退休人員自己手上呀 | ||||
|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人社局 處理時間:2018-06-28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你的問題已收悉,現答復如下:答:1、根據閩政〔2015〕48號文件精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參保人員按照個人繳費工資基數8%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全部記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月領取,月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50周歲計發月數為195,55周歲為170,60周歲為139)。參保人員死亡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2、根據國辦發〔2015〕18號文件精神,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辦理退休手續后,職業年金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按月發放,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