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信情況 | |||||
| 信件標題: | 中環花園九州)沿河店面違法違規排油煙廢氣撓民 | ||||
| 來 信 人: | 人在旅途 | 來信日期: | 2019-02-26 | 信件編號: | 201902261135108009 |
| 信件內容: | 在寧城物業管理中環花園近4年期間,該物業嚴重失管,未能履行好物業的職能,有嚴重不作為行為,最嚴重的是,縱容靠河邊餐飲等店在負一樓地下室靠河邊的店面內墻鉆孔20余處,安空調或排廢氣,廢氣排出來絕對有害身體健康,對車子的漆面具有很大的損害,這些店主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業經營者應當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達標排放,并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請環保部門依法制止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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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情況 | |
| 辦理進度: | 處理單位:環保局 處理時間:2019-03-05 處理狀態: 處理完 |
| 答復內容: | 《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餐飲服務業排放油煙、異味、廢氣,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露天燒烤食品,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監督管理,未確定監管部門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