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雙創辦、財政局:
為了規范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現將《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辦公室 三明市財政局
2015年12月30日
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4〕38號)、《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明委發〔2015〕12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雙創資金”),是指中央財政下達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以及省、市、縣各級整合安排的就業創業、創新等各項財政專項資金。
第三條 “雙創資金”旨在引領帶動三明市積極探索政府扶持小微企業的有效途徑,支持改善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加大對薄弱環節的投入,突破制約小微企業發展的短板與瓶頸,建立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長效機制,有效促進形成“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條 專項資金根據支持內容的不同,可以采取補助、貼息、獎勵、股權投資、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六條 市財政局、市經信委、市科技局、市商務局、市工商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改委、市統計局、市文廣新局、市民政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旅游局等項目主管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制定資金管理辦法(或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公示、下達項目資金;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驗收(完工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安全、監督和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七條 市財政局配合市直相關部門上報資金總體及年度計劃,做好資金預算安排、分配、下達等相關工作,審核撥付專項資金,組織實施專項資金財政監督檢查和重點績效評價等。
第八條 市審計局加強與財政部門溝通,加大聯動監督檢查力度,建立聘請第三方監督服務機制,做到扶持資金運用到哪里,監督機制就跟蹤到哪里。
第三章 支持范圍和分配方式
第九條 “雙創資金”主要依據中央五部局要求和《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確定使用范圍:
(一)商事制度改革。用于簡化審批手續、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改善小微企業登記注冊環境,配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和注冊官助理等支出;
(二)眾創空間培育。用于改擴建眾創基地、創建創業大本營、改造創客天地、提升傳統孵化器、創建國家、省、市級創業基地、降低企業創業成本等支出;
(三)激發主體活力。提高科研技術人員創業創新積極性、鼓勵大學生為主的青年創業創新、支持返鄉創業、鼓勵電子商務創業就業、加快商貿服務業線上線下深度融合等支出;
(四)完善政策。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和統籌力度、支持企業開拓市場、支持工業企業技術改造、創新融資模式、鼓勵企業上市融資、設立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建立融資擔保機構風險補償金、完善融資政策、加強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和創業導師幫扶活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高創業費用補貼標準、資助優秀創業創新項目等支出;
(五)加快公共平臺建設。支持企業建設高水平研發機構、鼓勵企業開展研發和爭創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創新型企業、支持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和工業設計大賽、支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兩化融合建設、支持提供信息技術服務、支持電子交易、支持商貿專業市場加快發展、支持商貿物流業發展、支持為小微企業提供各類科技創新服務、支持文化、教育產業創業投資、支持鄉村旅游投資、支持養生養老產業創業投資、支持創新服務模式、支持整合眾創資源、促進技術成果轉移轉化、夯實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基礎等支出;
(六)其他用于支持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的事項的支出;
(七)“雙創資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樓堂館所、道路等基本建設;
2.平衡財政預算;
3.償還各類債務;
4.其他與支持創業創新無關的項目。
第十條“雙創資金”應采用科學規范的分配辦法。根據專項資金的實際情況可采用因素分配辦法、競爭性分配辦法、項目分配辦法等。因素分配辦法是指按設定的因素和權重確定分配資金的方法。競爭性分配方法是指通過競爭性答辯、專家評審確定試點示范或地區的方法。項目分配辦法是指通過確定資金的支持范圍、支持重點和支持方式分配資金的方法。
第十一條“雙創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管理
第十二條 雙創示范辦、各市級項目牽頭單位根據具體項目制定認定辦法,編制申報指南,明確資金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安排數額、申報程序等。以雙創示范辦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下達的非指標性文件,統一編雙創示范辦文號。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項目牽頭單位按照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審核項目材料、確定項目投資計劃等。經會各縣(市、區)財政部門共同篩選、審核、匯總后報市項目牽頭部門,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的,由市項目牽頭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委托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項目,由市項目牽頭部門按規定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市項目牽頭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商雙創示范辦同意后,在市項目牽頭部門和雙創示范辦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時間為7天。
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市雙創辦牽頭相關業務主管部門重新調整;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報市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會主管業務部門、市雙創辦聯合下達,統一編財政文號。
第十五條 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次專項資金。申請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
申請單位應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六條 單位項目實施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雙創資金”,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項目主管等部門監督檢查。由下列情形者,除將已撥付資金全額收繳國庫外,市縣兩級財政部門可以停止對項目實施單位所屬市、縣項目資金撥付,并進行全面檢查,直至糾正。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同時,項目主管部門三年內不予受理該項目單位的各項資金申請,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項目申報資格,并會同財政、市雙創辦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
(一)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項目資金的;
(三)挪用或截留、侵占項目資金的;
(四)沒有正當理由拒絕依法監督檢查、績效評價,情節惡劣的;
第十七條 建立“事前績效評審、事中績效監督、事后績效評價、結果績效問責”四位一體的專項資金績效管理體系。
(一)市直有關部門在制定資金申報計劃的同時,應按規定申報專項資金預期績效目標,申報材料必須設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績效指標,以反映專項資金預期的使用效益。財政部門核準的績效目標應作為開展績效監控、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市財政局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視工作需要組織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工作。市有關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財政局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十八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評審紀律、評審規則,違反規定的,專家由項目主管部門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按相關規定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市直有關部門和雙創示范辦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項目的現場核查、評審認證、專項審計、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管理性支出,按年度專項資金總量的3‰,據實列支。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雙創示范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在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內執行。國家、省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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