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支持中小企業利用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明財購〔2016〕16號
市直各單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各縣(市、區)財政局、雙創辦,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明委發〔2015〕12 號)精神,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創新與誠信體系建設,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推進我市中小企業穩步發展。經研究,市財政局、市雙創辦制定了《三明市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 行。執行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向市財政局采購監督辦反映。
各縣(市、區)要結合本地實際,抓好貫徹落實,確保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依法、有序、順利開展。
三明市財政局 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6年4月14日
三明市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 (明委發〔2015〕12號)精神,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進一步發揮政府采購政策功能作用,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創新與誠信體系建設,根據財政部、工信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是指參與政府采購并中標(成交)的中業供應商,憑借政府采購合同向參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申請融資,金融機構以信貸政策為基礎提供資金支持的融資模式。
第三條 凡經政府采購公開招標方式(含法定的其他采購方式)確定中標(成交)的、已三明市政府采購合同、無政府 采購不良記錄的供應商,均可申請政府采購信用融資。
第四條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堅持“財政引導、市場操作,金融機構主導、企業自愿、風險自擔”的原則。各金融機構可自主決定是否提供政府采購信用融資以及融資額度,并與供應商簽訂融資合同;各供應商自行決定是否參加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并自愿選擇合適融資金融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預金融機構與供應商之間的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采購人、融資方應積極配合,為政府采購信用融資工作開展提供順暢的環境和支持。
貸款企業應奉守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政府采購合同以及融資工作中的各項義務;金融機構應加強融資風險控制。融資雙方在自愿選擇、自主決策原則基礎上,實行風險自擔原則。
第五條 全市按照“統一政策、分級負責”的原則推廣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市級負責制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實施辦法。各縣(市、區)可在市級政策范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具體措施,進一步明確如金融機構、采購各方職責、操作流程、系統支持等事項,確保合同融資業務順利開展。
第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應結合政府采購供應商庫和誠信體系建設共同推進,將供應商融資履約情況納入誠信記錄。
第二章 資格條件
第七條 凡在三明市轄區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政府采購不良記錄的中小企業供應商,取得政府采購合同后,均可向具有政府采購合同融資資格的金融機構申請辦理融資業務。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業,其劃分標準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 〕300號)的規定執行。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有意向開展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金融機構,應在業務開展前報同級財政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同意,并提供以下材料進行備案核準:
(1)金融機構基本情況;
(2)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具體方案及融資產品;
(3)融資業務流程及各環節的辦結時間;
(4)針對本辦法實施項目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
(5)其他成功扶持中小企業的案例及產品;
(6)貸款利率及手續費的融資優惠措施等。
第三章 職責劃分
第九條 同級財政部門應當以政府采購誠信考核和信息化建設為基礎,積極為中小企業信用融資搭建平臺,提供銀企對接的機會和相關的服務支持,但不得為相關融資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財政部門積極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協調配合工作,要認真落實和規范采購資金的管理。對采購資金嚴格實行預算管理,無資金來源的政府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采購。采購單位使用預算資金、專項資金的政府采購資金應全部納入國庫直接支付(不得采用授權支付);使用自籌資金采購的項目,在申報政府采購計劃前,應按《三明市財政局關于加強市級政府采購預算管理的通知》(明采購〔2012〕3 號)要求,將采購款項足額轉入市級政府采購專戶。支付時采購單位必須根據金融機構要求,在國庫支付系統和專戶支付憑證中填寫指定的融資金融機構及收款賬號,將采購資金支付到金融機構指定的融資金融機構賬號(未經貸款行允許,不得變更收款賬號),以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回收。
第十條 金融機構要切實轉變“抵押為本”的傳統信貸理念,對符合“依法合規經營、信用資質良好、經營狀況良好、主業突出、負債適度、企業主行為規范”等六條標準的中小企業,積極開展融資業務。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工作規程(包括申請條件、融資額度、操作流程等),建立滿足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需要的快捷通道,平等對待所有參與供應商,對符合申請條件的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置障礙。金融機構要建立相應臺賬和報備制度,按季度將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開展情況向同級財政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供應商自主確定是否使用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方式,與金融機構簽訂融資合同后,不得隨意變更政府采購合同信息。
第十二條 各集中采購機構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積極配合做好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宣傳工作,協助金融機構在投標、開標場所發放相關宣傳資料,使更多供應商了解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的優勢和流程。
第十三條 采購單位應積極配合金融機構和供應商開展融資業務,不得干預供應商選擇金融機構融資,嚴格按要求編制采購預算,嚴格執行采購預算,不得安排無預算的采購項目,并嚴格按采購項目招標相關規定撥付采購款,不得無故拖延支付合同款項。
第十四條 因不可抗力或非不可抗力造成合同解除或未履行時,采購人和供應商應及時通知貸款金融機構,以便做好停止利用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業務相關工作。
第四章 操作流程
第十五條 融資申請。供應商獲得經當地財政部門備案的政府采購合同后,即可憑備案合同向金融機構提出政府采購信用融資申請。
第十六條 資料審查。金融機構審查供應商的申請資料。
第十七條 融資備案。金融機構和供應商共同向采購單位進行融資備案。
第十八條 簽訂貸款協議。供應商與金融機構簽訂貸款協議。
第十九條 發放貸款。金融機構根據貸款協議向供應商發放貸款,將信貸資金發放到供應商在本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或指定賬戶。
第二十條 按期還款。供應商完成采購任務后,根據貸款協議按期償還貸款,由財政部門或采購單位直接將資金支付到指定賬戶。
具體融資業務操作流程以金融機構在“三明政府采購網”發布文本為準。
第五章 優惠措施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綠色通道, 配備專業人員定向服務,簡化貸款審批程序,制定相應業務管理規范,提供快捷、方便、專業的融資服務。對申報材料齊全完備的,金融機構一般應在 7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于審批通過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放款。
第二十二條 降低中小企業供應商融資準入門檻,對采購資金為財政性資金且融資金額小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金融機原則上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擔保,或附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條件。貸款金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其超過部分可引入政府采購信用擔保,由專業擔保機構為供應商提供保證。
第二十三條 降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利率,融資利率原則上不得高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 1.30 倍且不得再另行收取相關管理咨詢費用或附加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和供應商共同約定融資期限,原則上應與政府采購合同履約完成期限相匹配。
第二十五條 對列入金融機構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備選供應商庫的供應商,其融資資格可保留一年,一年內供應商均可憑《政府采購合同》申請貸款,無需重復上報申請基礎材料。
第二十六條 對履約記錄良好、誠信資質高的供應商,相關金融機構應在融資額度、融資審查、利率優惠等方面給予更大支持,促進供應商依法誠信經營。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對弄虛作假或以偽造政府采購合同等方式違規獲取政府采購合同融資,或無故不及時還款的供應商,除按融資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外,同級財政部門將按“不良行為情形”記入供應商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記入供應商“黑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 對干預供應商選擇融資金融機構或融資方案,或無故延遲支付資金的采購單位或代理機構,財政部門將視情節進行約談,并按有關規定作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工作的指導和跟蹤監督,不斷完善相關政策措施,為融資雙方提供相關的便利和服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政府采購合同融資實施細則或具體措施,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主管單位:中共寧化縣委宣傳部 承辦單位:寧化縣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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