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寧化縣委辦公室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轉發《中共三明市委辦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明委發〔2015〕12號文件中
有關內容的通知》的通知
各鄉鎮黨委和人民政府,縣直和中央、省、市屬駐寧各單位:
現將《中共三明市委辦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明委發〔2015〕12號文件中有關內容的通知》(明委辦發〔2016〕12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我縣《中共寧化縣委、寧化縣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寧委〔2016〕38號)第十四條參照明委辦發〔2016〕12號執行。
中共寧化縣委辦公室
寧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8月2日
中共三明市委辦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調整明委發〔2015〕12號文件中
有關內容的通知
明委辦發〔2016〕12號
(2016年6月)
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37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并報請相關領導審批,決定對《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明委發〔2015〕12號)文件中第十五條政策作如下調整:
明委發〔2015〕12號文件中第十五條“允許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停職創業。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職工經單位批準,可停職領辦創辦企業。3年內不再領辦創辦企業的職工允許回原單位工作,3年期滿后繼續領辦創辦企業的職工按辭職規定辦理。經單位批準辭職的職工,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加快……流動。”的規定修改為“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國有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從事科技創業。對于離崗創業的,經本人申請、原單位同意、主管部門批準,可在3年內保留其人事關系,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3年內要求返回原單位的,按原職級待遇安排工作;支持高校、科研院所高級科研人員帶領團隊參與企業協同創新,并給予生活津貼補助。”
請各地各有關部門遵照執行。
主管單位:中共寧化縣委宣傳部 承辦單位:寧化縣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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