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雙創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
根據福建省人社廳《關于印發〈福建省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閩人社文〔2016〕72號)、《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福建省創業導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明人社〔2016〕139號)、《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加強創業導師隊伍建設的通知》(明創〔2016〕23號)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創業導師開展幫扶創業者活動,加強我市創業導師隊伍建設,發揮創業導師引領作用,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我們制定了《三明市創業導師開展創業幫扶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8月15日
三明市創業導師開展創業幫扶活動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搭建創業導師與創業者咨詢對接平臺,強化對創業者創新創業的指導和服務,加強對創業導師開展創業幫扶活動的管理,有效促進小微企業、眾創、創客等各類群體成功創業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導師是指為使創業者成功創業,根據創業者創業過程的各階段特點,為創業者提供導向性、專業性、實踐性指導服務的各類創業指導專家。
第三條 創業導師的幫扶服務對象為我市大中專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就業困難人員、農民工等有創業需求的人員和已創辦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四條 根據資歷、參與創業指導、創業實踐等活動的成效,創業導師分為初級創業導師、中級創業導師和高級創業導師。
1.初級創業導師。滿足導師聘任條件,初次被聘任為三明市創業導師。原則上初次聘任的導師均為初級創業導師。
2.中級創業導師。具有較豐富的創業指導經驗,被聘任為初級創業導師3年以上,參與創業指導及相關服務活動不少于6次,服務效果反饋平均不低于75分的初級創業導師。
3.高級創業導師。具有熟練的創業指導技巧和成功幫扶創業者的經驗,被聘任為中級創業導師2年以上,且參與創業指導及相關服務活動累計不少于8次,服務效果反饋平均不低于85分的中級創業導師。創業幫扶相關的全省知名專家、知名企業家、省市優秀人才、高校教授可直接聘任為高級創業導師。
第二章 創業導師幫扶具體職責和服務方式
第五條 創業導師幫扶工作職責
1.為有創業意愿或處于創業初期的各類創業者提供項目策劃、開業指導、項目評估、市場分析、經營管理、融資貸款、政策法規等方面的咨詢和指導。
創業導師在幫扶的創業項目起步階段,幫助創業者優化方案;項目運行階段,至少每季度跟蹤1次被輔導創業者,評審項目進展,研討存在的問題,共同制定對策,掌握企業發展動態,及時幫助創業者糾正偏差。
2.接受創業者委托,對創業項目進行必要的市場調查及可行性研究,并提出意見及建議。
經雙方約定,隨時接受指導企業的郵件、電話、短信等個案探討與咨詢,必要時參加創業者安排的專題會議。
試用、評價、引薦幫扶企業的產品與服務,向輔導企業推薦合適的資源。
3.保持與創業孵化基地或相關機構的溝通、聯系,并提出合理性意見和建議。
定期或不定期為創業孵化基地或相關機構孵化的創業者舉行培訓或專題講座,針對創業者思想、理念、經營模式等方面的困惑和問題做深入分析和指導。
4.每年參與創業指導相關活動不少于2次。
創業導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參加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安排的創業指導活動。
不得以創業導師名義,在社會上從事或參與與創業導師職責范圍之外的活動。
5.保守創業者和幫扶企業的商業秘密。
尊重幫扶對象的知識產權與管理制度,對涉及企業機密的信息進行保密。
第六條 創業導師的服務方式
1.項目評估。參加各類創業指導(培訓)機構組織的創業項目評審(評估)、創業活動評比等工作,對創業項目或孵化企業進行評審和論證,提出創業項目改善建議。
2.結對幫扶。創業導師與創業幫扶對象結成對子,通過上門指導、電話、電郵等多種方式,開展“一對一”或“一對多”的創業幫扶和指導工作。
3.培訓授課。擔任專題培訓或講座授課嘉賓,幫助創業者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創業意識和競爭意識,掌握熟悉創業相關的工商、稅務、金融、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管理、項目規劃、企業管理等方面知識和創業企業扶持政策。
4.咨詢指導。為創業者提供創業政策咨詢、創業手續辦理、企業經營運作等方面的咨詢指導。
5.其他創業活動。參加政府部門、高校或有關機構組織的其它創業相關活動,如創業大賽、創業論壇、創業沙龍、創業宣講等。
第七條 創業導師服務采取集中服務和結對服務相結合的方式。集中服務由各級人社部門統一安排;結對服務由創業者個人申請。創業者根據實際需要到當地人社部門登記,并填寫《三明市創業導師需求申請表》(附表1)。
第三章 創業導師幫扶的服務管理
第八條 建立創業導師服務登記跟蹤制度,各級人社部門及時記載創業導師開展創業指導情況,形成創業指導日志,并將創業導師參與創業指導服務的文檔、圖像及《三明市創業導師服務效果反饋表》(附表2)等資料存入臺賬,為創業導師續聘及績效考評提供依據。
第四章 創業導師激勵保障措施
第九條 創業導師按“自愿參加、公益和有償服務相結合”原則參與創業指導服務。
(一)創業導師參加項目論證、咨詢診斷等創業幫扶活動,邀請單位應根據創業導師級別按600~1000元/天(初級600元/天,中級800元/天,高級1000元/天)標準支付創業導師勞務報酬。
(二)創業導師參加創業講座、沙龍主持、創業培訓等創業扶持活動,邀請單位應根據創業導師級別按800~1200元/天(初級800元/天,中級1000元/天,高級1200元/天)標準支付創業導師勞務報酬。
第十條 市人社局每年將組織開展評選10名明星創業導師活動。同時,推薦優秀創業導師參加省人社廳組織的省優秀創業導師評選活動,對在創業幫扶活動中積極主動、成效顯著的創業導師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一條 市人社局積極開展創業導師學習交流活動,創造條件推薦創業導師參加各類優秀人才評選、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對市里評選的明星創業導師,按每人1萬元的標準資助其參加高層次進修學習或交流考察。
第十二條 加強對指導創業者成功創業的優秀創業導師的宣傳,依托電視、網絡、報刊、雜志等媒體做好優秀創業導師典型的宣傳工作。
第十三條 重大專項活動和創業導師的重要成果,以適當形式報有關行政部門參考或報市領導參閱。
第十四條 各級人社部門統一組織安排的創業導師幫扶服務的勞務報酬及優秀創業導師評選、宣傳、培訓、學習考察等活動費用,所需經費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創業指導風險由創業者和創業導師自擔。創業導師的幫扶指導只作為創業者生產經營、決策時的參考意見,創業者對自身創業問題所作出的決策和實施行為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與創業導師無關。不提倡創業導師投資所輔導對象的項目,如創業導師對其輔導對象進行直接或間接投資,是其個人行為,所產生的經濟、法律后果由創業導師與創業者自行承擔。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三明市雙創辦、三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主管單位:中共寧化縣委宣傳部 承辦單位:寧化縣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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