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四章 財稅監督
1984年成立縣審計局,加強財經監督工作。1985年,全縣共查出財務違紀金額52.53萬元(包括行政事業單位11.49萬元;企業單位41.04萬元,其中截留挪用應上交國家收入12.12萬元,擠占成本亂攤費用6.99萬元,請客送禮揮霍浪費6.87萬元,隨意購買專控商品及其他違紀開支26.55萬元)。1987年對全縣149個單位進行財務審計,審查總金額9853萬元,查明違紀金額471.1萬元,確定應收繳縣財政金額66.39萬元,應由被審單位調整賬戶增加企業利潤64.51萬元,調減行政事業單位經費支出10.99萬元。在工農業生產穩步增長的基礎上,財政部門還深入開展雙增雙節運動,主動向有關工交企業部門提出增收節支措施61條,增加經濟效益96萬元,上繳財政增長18.57%;繼續實行行政經費包干,改革會議報銷辦法,從嚴審批修繕項目,從嚴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及各項補貼、津貼等,如剔除機構下放、增加編制和政策性出臺增支外,行政經費比上年節約12.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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