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明市商務局關于印發《三明市閑置老廠房、舊倉庫、存量商務樓宇扶持辦法(試行)》的通知
明創〔2016〕44號
有關縣(市、區)雙創辦、經信委、商務局,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十條措施的通知》,根據三明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明委發〔2015〕12號)文件第十條制定本辦法。現將《三明市閑置老廠房、舊倉庫、存量商務樓宇扶持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明市商務局
2016年10月12日
三明市閑置老廠房、舊倉庫、存量商務樓宇扶持辦法(試行)
一、基本申報條件
1.依法在三明市登記注冊、在本市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屬和市縣共建產業園區中的國有企業;
2.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經營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3.能按規定向經信、商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提供資料和報表。
二、支持內容及標準
支持利用三明市區及市縣共建產業園區中閑置的國有老廠房、舊倉庫、存量商務樓宇等資源興辦產業、創辦企業。鼓勵上述場地業主對示范期內入駐企業減免租金費用,對示范期內每年度實際收取租金費用的40%給予場地業主補助,單個企業年度補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并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入駐企業必須是工商注冊登記的公司性生產、經營企業,并符合國家產業導向及區域功能定位,能夠促進區域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推進產業集聚;
2.入駐企業主要研發、生產、辦公、倉儲場所須在上述場地內,且自主經營、產權明晰;
3.租賃雙方必須簽訂租賃合同,承租價格應低于周邊市場價。
三、申報材料
1.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2.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聲明(附件1);
3.《資金補助申請表》(附件2);
4.《入駐企業情況表》(附件3);
5.利用場地的土地證、房產證或相關產權文書復印件;
6.屬租賃性質的,需提供場所承租合同及租賃發票復印件(合同期必須滿1年及以上);
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申報程序
1.對符合上述扶持政策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向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提出申請,項目申報單位的紙質材料(A4紙、簡裝成冊,加蓋邊縫騎縫章)送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3份。聯系人:許碧蘭,13605983879、8271086;樂澤懌,13806966880、8271056;
2.申報2015年度租金補助截止日期為2016年10月31日前;申報2016年度租金補助截止日期為2017年3月31日前。
五、評審程序
1.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對申報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初步審查,對申報單位性質進行審核;
2.需要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的,由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委托當地注冊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專項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
3.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根據申報材料和審計報告組織專家評審并擬定專項資金扶持名單,在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和市“雙創辦”官方網站上公示7天。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經調查屬實的,由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重新進行調整;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項目,由市財政局會市經信委或市商務局下達資金。
六、監督與管理
1.在專項資金申請和使用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挪用截留、擠占資金的行為,市經信委、市商務局和市財政局除有權追回已撥付的款項并取消該單位以后申請項目資金資格外,將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2.對已享受其他中央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再予以扶持。
3.市相關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項目管理、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并按照有關要求做好績效評價工作,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
4.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實施,按照規定嚴格項目和資金管理,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
七、其它事項
1.本次項目資金從中央財政下達的“雙創”資金中列支;
2.本辦法可從市“雙創辦”網站(www.smsc.gov.cn)下載;
3.本辦法在國家五部委確定的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期內(2015-2017年)施行。
本辦法由市經信委、市商務局負責解釋。
主管單位:中共寧化縣委宣傳部 承辦單位:寧化縣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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