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明確做好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明人社〔2016〕363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雙創辦、財政局、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各金融合作機構: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十五條措施的通知》(閩政〔2015〕44號)、《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創建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的實施意見》(明委發〔2015〕12號)等文件精神,充分發揮創業擔保貸款扶持創業、帶動就業、推動創新、促進發展的積極作用。現就結合三明實際做好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期間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創業擔保貸款政策
(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對象。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在法定勞動年齡段內;
2.在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已辦理失業登記或求職登記;
3.在三明行政區域內依法經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并正常經營。
(二)創業擔保貸款額度。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額度:畢業5年內(含5年)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和三明轄區內大中專院校(含高職、中職、技校等)畢業生可向創業所在地經辦銀行申請最高不超過30萬元創業貸款;其他創業人員可向創業所在地申請最高不超過10萬元創業貸款。
(三)創業擔保貸款利率。經辦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銀行(以下簡稱“經辦銀行”)對符合條件的上述人員新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由市財政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30%給予貼息,貼息資金從中央財政下達的“中小企業發展資金”中列支。差額部分由貸款申請人承擔。
(四)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期限。創業擔保貸款審批時限為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貼息期限最長為1年。
二、規范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流程
(一)貸款資格審核。貸款申請人需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學歷證明、婚姻證明、就業失業登記證、營業執照等基本申請材料(以下簡稱“基本申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擔保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等前往創業所在地經辦銀行(已婚的需夫妻雙方同時到場)進行貸款資格審核。經辦銀行要對申請人的貸款資格進行嚴格把關,并在《三明市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資格初審情況表》(附件1)上簽署意見。
(二)貼息資格申請審核。通過銀行貸款資格審核的申請人攜帶《三明市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初審情況表》及基本申請材料原件、復印件前往創業所在地人社部門提出貼息申請。在城區創業的申請人到創業所在地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站進行申請;在鄉鎮創業的申請人到創業所在地鄉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所進行申請。人社部門基層組織要指導申請人填寫《三明市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格申請審批表》(附件2),對申請人的貼息資格進行初審并簽署意見。申請人通過初審后到創業所在地縣(市、區)勞動就業中心進行貼息資格的復核。各縣(市、區)勞動就業中心對申請人的貼息資格要認真復核并簽署意見。
(三)貸款申請審批。申請人攜帶經辦銀行審核通過的《三明市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資格初審情況表》、人社部門貼息資格審批通過的《三明市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審批表》,以及基本申請材料原件、復印件,擔保材料原件、復印件等到經辦銀行辦理貸款申請審批事項。申請人和擔保人已婚的需夫妻雙方共同到銀行辦理相關手續。經辦銀行在收齊申請人辦理創業擔保貸款相關資料之日起,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貸款申請人正式答復,并按相關程序辦理貸款的發放。
(四)貼息資金撥付。貼息資金由各縣(市、區)人社局向當地財政局提出申請按季度預撥。市人社局負責收集匯總并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市財政部門按照雙創資金管理辦法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待批準后由市財政局聯合市人社局將貼息資金下達各縣(市、區)財政局,由各縣(市、區)財政局與銀行結算。
三、完善擔保基金使用管理
(一)健全貸后跟蹤和管理制度。經辦銀行應當加強對申請人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情況的跟蹤管理,并對申請人獲得創業擔保貸款項目的運行情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系制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提高其經營項目的成功率。
(二)明確擔保基金的使用管理。各地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使用仍按原規定執行。擔保基金繼續實行單獨列賬、單獨核算,保證專款專用和封閉運行。擔保基金擔保創業擔保貸款責任余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該擔保基金在銀行存款余額的5倍。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擔保基金不足時要及時予以補充,所需資金從一般預算中安排,其他專項資金或者財政專戶資金不得作為擔保基金的資金來源。
(三)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要根據創業擔保貸款實際發放回收情況,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擔保基金存放的經辦銀行對創業擔保貸款中產生的逾期貸款承擔10%,剩余的90%由擔保基金代償。對于產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由經辦銀行先行起訴,通過訴訟無法收回的,再由擔保基金對90%的部分先予代償。其他經辦銀行對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的,自行負責向借款人催收貸款,確保逾期的貸款能及時收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協調管理,明確部門職責。各縣(市、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民銀行、各經辦銀行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及時協商解決落實過程中的問題,確保創業擔保貸款“貸得出,收得回,用得好”。
1.財政部門職責:負責擔保基金的籌集和管理,及時足額撥付有關資金,加強對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的落實和監督檢查,確保創業就業扶持政策落到實處。積極為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提供經費保障,落實有關獎補資金和工作經費。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職責:負責審查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申請人的資格;宣傳政府關于創業擔保貸款辦法和貼息政策;定期分析創業擔保貸款運作情況,加強與相關部門溝通;做好貼息資金的匯總和申請。
3.人民銀行職責:負責牽頭組織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宣傳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和辦法,推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的開展;督促檢查各經辦銀行貫徹落實情況,及時掌握各經辦銀行貸款業務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4.經辦銀行職責:負責創業擔保貸款的發放、回收工作,按要求及時將創業擔保貸款業務開展的情況上報有關部門;調查貸款申請人情況,核定其貸款額度和期限;宣傳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和細則,向人民銀行備案;合理簡化貸款手續,對已發放的創業擔保貸款單獨設立臺賬,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的,及時向借款人催收貸款。
(二)規范辦理流程,提升服務質量。要按照“借款人依規定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規定審核借款人貼息資格、經辦銀行審核放貸、財政部門按規定貼息”的流程辦理。各經辦銀行要簡化手續,細化操作舉措,扎實做好借款人資信調查和還款能力評估,全面提高貸款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努力提升創業擔保貸款的便捷性和可獲得性。
(三)簡化審核程序,完善報告制度。各縣(市、區)經辦銀行要在每季度次月的5個工作日內將《三明市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發放、回收情況統計表》(附件3)、《三明市雙創期間創業擔保貸款貼息人員綜合情況統計表》(附件4)報送各縣(市、區)人社部門、人民銀行。各縣(市、區)人社部門在每季度次月的10個工作日內將各類統計報表匯總上報市人社局,市人社局要進行復核匯總并報送市雙創辦。
(四)強化監督管理,加大懲處力度。各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經辦銀行、人民銀行要加強協調配合,對虛報材料、騙取挪用創業擔保貸款和財政貼息資金的人員,依法追究責任,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本通知涉及的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僅適用于我市爭創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期間開展的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從2016年11月1日起執行。上級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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