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七 第二章 工商行政
??? 三、管理與服務
??? 民國29年,縣政府規定小麥、甘薯、雜糧暫準流動,但出縣境無論數l量多寡,均要取得糧管處證明,方得起運。
??? 民國30年,設立寧化縣公沽局,規定產糧戶除留口糧、飼料、種籽外,余糧按牌價收購,造成無糧上市。民國36年5月叉規定凡購米3斗以內準予流動,超過部分需取得糧管處批準。
??? 解放初,城關設立市場管理委員會,制訂規章制度,并修整各地市場,加強管理。對囤積居奇、以假充真、短斤少兩、短尺少寸等行為予以打擊;對主要物資如糧、油等加強國營商業的調運,并實行“執照經營”,建立交易所集中交易,運用行政力量管理市場價格。規定、私營企業外出采購調運,必須申請采購證或運銷證,限制盲目采購競銷。
??? 1958年公社化后自留地和家庭副業被取消,農村集市無形中廢止。1960年遵照“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的原則,開放已關閉的23個農村集市,同時允許社員家庭副業自留地產品上市。
??? 1963年5月,縣人民政府規定,由供銷社統一收購煙葉,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插手經營。
??? 1964年起實行生豬統一調劑,批準權限歸公社。宰豬固定專人,由工商部門批準發給執照,方可宰殺。1985年5月才取消生豬派購和豬肉憑證供應。
??? 1979年逐步開放在“文化大革命”中關閉的集市。1980年又恢復23個集市。
??? 1982年繼續貫徹執行“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方針,加強對糧、油等農副產品的管理,允許余糧在農貿市場進行余缺調劑或販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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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仕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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