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七 第四章 計 量
清朝頒行營造庫平制。民國前期沿用。民國18(1929年)年頒布《度量衡法》,規定:長度以米為單位,名公尺;重量以千克為單位,名公斤;容量以立脫耳為單位,名公升。此為標準制,亦稱公尺制。并暫設輔制,稱為市用制,規定:長度以1/
當時寧化常用的度量衡器具主要有竹木布帛尺、魯班尺、桿秤(盤秤、勾秤、大天平秤)、戥、斗、升、桶、手提式量器等,除戥外,其量值與營造尺、庫平兩不一致。寧化有布尺、俗稱老尺、裁尺(尚有南門尺、商會尺等名稱,長短不一)。1營造尺為0·96市尺,1老尺為1.11市尺。寧化原有的秤,比庫平小,庫平1斤為0.
民國29年,縣政府建設科購備地方標準器、檢定用器、印戳等,并發給鄉鎮公所標準器具各一套。但市用制在民間尚未普遍推行。民國30年,縣政府查禁敵貨沒收清冊所列五種貨物,其中只有一種貨物重量注明為市秤。迄民國33年,各商店才停止使用老尺和老秤。
解放后,糧食部門首先使用磅秤。實行糧食統購統銷后廢除升斗。1958年市秤弦,廳10兩制。1978年中醫處方用藥、中藥銷售一律以克、毫克為計量單位,取消兩、錢、分。1982年將繩鈕秤改為定量鉈雙刀鈕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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