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第二章 檢察
1955年3月,刑事檢察工作由人民檢察院承擔。當時只承擔公安預審終結的重大案件,對所起訴的案件進行試驗性出庭支持公訴,10月起變為全部承擔。1956年增加承擔審查批捕、審查起訴等工作,開展偵察監督和審判監督。1957年4月又承擔出庭支持公訴工作,全年出庭公訴、69場;審定法院刑事判決、裁定書×××件。是年,雷××利用教學關系奸淫女學生,破壞軍婚,法院作無罪判決。為此,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經上級法院裁定,判決被告有期徒刑3年。
1958年公檢法三家實行聯合辦公、聯合辦案,注重配合,忽視制約,加上高指標,簡單行事,“一稿三用”、“一員代三員”,出現一人日審批、出庭數十起案件的不正常現象,直至1962年得以糾正。1961年下半年復查1959年~1961年6月所辦的×××起案件,改判57件。1962年又與法院組成案件復查小組,對1958年后所辦的×××個案件進行全面復查,對其中49件59人作了改判。
1964~1965年,嚴格按照審查批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的試行規定,對現行犯罪分子及時批捕、起訴,刑事發案率大大下降。1965年刑事案件發案率降到建國以來的最低水平。
“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的1967年刑事檢察工作被迫停止。迄1979年1月才全面恢復。
1985年貫徹執行“從重從快,一網打盡”的方針,堅持一手抓打擊各種嚴重刑事犯罪活動,一手抓綜合治理,派出干部深入全縣10個鄉鎮對1984年免于起訴的33人進行4次考察,又派出干部與公安、法院一道深入禾口鄉石碧村搞綜合治理的試點工作。
1955~1987年共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人數××××人,經審查,批準逮捕××××人,不批準逮捕×××人,作其他處理×××人;受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案件××××件、××××人,經審查,決定起訴××××件、××××人,免訴××件、×××人,不起訴××件、××人,退補、積存、公安機關撤回等××件、×××人;出庭支持公訴1667場(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