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第三章 審判
民國4年(1915年),劉樹杰任寧化縣知事兼司法事務。民國6年根據《暫行各縣地方分庭組織法》規定,縣級設立地方分庭,審理本縣管轄區內案件的第一審民刑案件。
民國10年后,縣設立司法處,縣司法處檢察及其行政職務均由縣長兼任。
民國20年(1931年)11月縣蘇維埃政府內設裁判部,并在曹坊、禾口、淮陽、治平、橫鎖、丁坑口、安樂、南城堡、方田、武層、中沙、石碧、鄧坊、芙蓉、泉上、店上、安遠、營上區成立裁判部,裁判部除日常行政工作外,設刑事和民事法庭。
1950年12月成立寧化縣人民法院,因人手不足,刑事案件由公安局處理,縣裁判委員會決定。民事案件由民政科處理。為了適應土地改革的需要,1951年5月法院成立寧化縣人民法庭,并在7個區設立分庭。
1952年縣司法改革代表會議召開后,全縣108個鄉鎮全部建立調解機構。
1953年11月縣人民法院成立公證機構。
1954年3月全縣開始普選人民代表,縣人民法院根據《憲法》與《選舉法》規定,成立9個普選人民法庭。
1956年在曹坊成立第一個人民法庭,管轄治平、曹坊、安樂等鄉鎮。
1959年清流、寧化兩縣法院合并為清寧縣人民法院,同時建立清流鎮人民法庭,曹坊、賴坊兩個人民法庭撤銷。
1961年9月寧化縣人民法院恢復,“文化大革命”開始后的1967年,寧化縣人民法院實行軍管。
1982年2月成立林業審判庭,
為使申訴工作經常化、制度化,1986年2月原刑事審判庭撤銷,成立刑事審判第一庭、第二庭,至此申訴復查工作有了專門的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