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三 第六章 其他民政工作
民國初年,本縣開始宣傳廢除封建婚姻制度,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反對早婚(規定婚齡男20歲,女18歲以上)。當時,封建思想嚴重,一夫多妻、童養媳、等郎妹及包辦買賣婚姻等封建習俗依然存在。
民國20年(1931年)12月,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頒布《婚姻條例》,廢除封建婚姻制度,實行自由戀愛結婚。民國21~23年間,蘇區進步群眾、革命青年積極響應,自由戀愛、文明結婚蔚然成風。但主力紅軍北上抗日后。自由婚姻又被視為不正當婚姻,于是包辦買賣婚姻風氣復舊。
1950年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縣黨、政、群團及政法各部門認真進行學習,大張旗鼓、廣泛深入開展宣傳,縣、鄉設置辦理結、離、復婚事宜機構。對執行《婚姻法》的先進人和事進行表彰;對違反《婚姻法》者給以批評教育,或依法懲處,使《婚姻法》得以貫徹執行,自由戀愛結婚的青年與日俱增。結、離以及復婚者,基本能遵循《婚姻法》履行手續。1951~1959年(不含53、58兩年),批準登記結婚的6711對,批準和辦理離婚登記的1049對。60年代后期,特別是開展“文化大革命”后,無政府主義思潮泛濫,包辦買賣婚姻又盛行起來。不辦登記手續、早婚、抱童養媳等情況不少。1980年國家對《婚姻法》作了修訂。隨著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違反婚姻法的事件逐年減少,但索取聘金和早婚等違法現象仍然存在。1985年全縣辦理結婚登記3484對,未辦理手續結婚的有391對。1986年辦理國內公民結婚登記1589對,涉外結婚登記3對;申請離婚登記62對,其中準予辦理離婚登記的30對。1987年,登記結婚的2266對,離婚的38對。當年為強化《婚姻法》的貫徹執行,全縣開展清查非法婚姻14次,清查出非法結婚的有259對,其中已屆婚齡的給予補辦登記手續,未屆婚齡的動員分居,對認識不好、屢教不改的處以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