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關單位、各縣(市、區)雙創辦:
為積極推進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進程,規范中央雙創資金支出績效評價行為,建立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三明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三明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辦公室三明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明創〔2015〕3號),特制定了《中央雙創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三明市財政局
2017年1月13日
中央雙創資金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中央雙創資金支出管理,強化支出責任,建立科學、合理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三明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三明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的通知》(明財績〔2015〕2號)、《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辦公室三明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三明市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城市示范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明創〔2015〕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雙創資金支出績效評價(以下簡稱績效評價)是指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有關單位根據設定的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支出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益性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市有關部門是指使用中央雙創資金的市直項目牽頭負責的項目主管部門;各縣(市、區)有關單位是指使用“一縣一特色”項目資金的項目運行部門。(下同)
第三條 中央雙創資金績效評價須包括績效自評和重點評價兩部分。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負責中央雙創資金的績效自評等工作,并向市雙創辦報送自評工作方案和績效評價報告,落實市雙創辦整改意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改進中央雙創資金的支出管理;市雙創辦委托第三方對中央雙創資金進行整體重點評價。
第四條 市雙創辦根據本辦法負責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工作,并委托第三方組織開展中央雙創資金整體重點評價工作。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有關單位負責組織做好績效自評工作,會同市雙創辦落實績效跟蹤督查、績效評價和績效問責工作。
第五條 績效評價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科學規范原則。績效評價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程序,按照科學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與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開原則。績效評價應當符合真實、客觀、公正的要求,依法公開并接受監督。
(三)績效相關原則。績效評價應當針對具體支出及其產出績效進行,評價結果應清晰反映支出和產出績效之間的緊密對應關系。
第六條 績效評價的主要依據如下:
(一)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
(三)預算管理制度、資金管理辦法及財務會計資料;
(四)小微企業戶數增加戶數、小微企業從業人員數量、小微企業營業收入、小微企業技術合同成交額、小微企業新增擁有授權專利等五大目標及其他過程性指標;
(五)市有關部門職能職責、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
(六)相關行業政策、行業標準及專業技術規范;
(七)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章 績效評價指標、評價標準和方法
第七條 績效評價指標是指衡量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的考核工具。績效評價指標的確定應當遵循相關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統性和經濟性等原則。
第八條 績效評價指標分為共性指標和個性指標。共性指標由市雙創辦統一制定,適用于所有評價對象。個性指標是針對項目特點設定的,適用于不同項目的業績評價指標。
第九條 績效評價標準是指衡量中央雙創資金績效目標完成程度的尺度。績效評價標準具體包括計劃標準、行業標準、歷史標準等標準。
第十條 績效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眾評判法及其他評價方法。
第十一條 績效評價方法的選用應當堅持簡便有效的原則。
根據評價對象的具體情況,可采用一種或多種方法開展評價。
第十二條 績效評價可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具體評價過程應堅持定量優先的原則。
第三章 績效自評
第十三條 績效自評的基本內容如下:
(一)資金投入、使用、產出、效果等情況;
(二)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三)項目管理、資金管理等情況 ;
(四)項目政策的執行情況;
(五)中央雙創資金的杠桿效應及效果等;
(六)績效評價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部門自評程序如下: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有關單位根據上一年度中央雙創資金的使用情況,按照項目確定績效評價對象。
(二)成立評價工作小組。評價工作小組由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主要負責制訂評價方案、實施具體評價等工作。
(三)撰寫、提交評價報告。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撰寫績效自評報告及自評表(模板及格式見附件一、二),并行文報市雙創辦。于次年3月底前評價上一年度部門所有中央雙創項目(示范期內)。
第四章 重點評價
第十五條 重點評價程序如下:
(一)確定績效評價對象。根據各有關單位報送的自評情況,分年度對中央雙創資金作重點評價。
(二)下達績效評價通知。
(三)成立評價工作小組。評價工作小組由評價工作機構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主要負責制訂評價方案、實施具體評價等工作。評價工作組可以是專家組或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
(四)制訂績效評價工作方案。評價工作機構要根據評價工作目標和評價對象的實際情況,依據評價工作規范,制訂評價工作方案,做好績效評價準備工作。
(五)收集績效評價相關資料。評價工作組根據評價工作方案,全面收集基礎信息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分析。
(六)對資料進行審查核實。對項目主管部門提供的評價相關資料,評價工作組可根據具體情況到現場勘察、詢查,核實有關資料信息。
(七)綜合分析并形成評價結論。評價工作組根據工作方案,采用恰當的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和評價方法,對評價對象績效目標實現程度等績效情況進行全面的定量定性分析和綜合評價,形成初步評價結論。初步評價結論形成后應以正式文件征求被評價單位意見。被評價單位應以正式文件答復。
(八)撰寫、提交評價報告。評價工作機構根據項目承擔單位的績效自評報告、評價工作組評價結論等相關資料,按照規范的文本格式撰寫績效評價報告。
(九)結果反饋。評價報告完成后應以正式文件印發被評價單位。被評價單位要對績效評價報告進行認真分析,并將結果分析和整改情況反饋給評價單位。
第十六條 建立績效評價檔案。評價工作機構完成績效評價工作后,應妥善保管工作底稿和評價報告等有關資料,建立績效評價檔案。
第五章 績效評價結果及其應用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可根據不同評價內容設定。
第十八條 績效評價結果是市雙創辦和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有關單位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與政策、調整支出結構、改進預算管理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市雙創辦根據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市雙創辦予以通報,并責令其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項財政支出。
第二十條 對于財政部門提出的績效評價整改意見,市有關部門、各縣(市、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調整和優化本部門以后年度財政資金支出方向和結構,合理配置資源,并將整改情況及時反饋財政部門,不斷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條 績效評價結果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公開,逐步提高績效評價結果的透明度。對一些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的民生項目和重點項目支出績效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無故拒絕或拖延提供績效評價有關資料,阻礙績效評價工作正常開展的有關部門,由市雙創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財政部門依法對其開展監督檢查工作或提交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第二十三條 參與績效評價人員應堅持清正廉潔和客觀公正,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參與績效評價的專家或中介機構應嚴守職業道德規范,嚴格遵守《福建省預算績效管理專家管理辦法》。如有違反工作紀律或國家有關職業行為規范的,評價工作組織單位應取消其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報送該專家或中介機構的相關主管部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發現被評價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自評部門應當對績效評價報告涉及基礎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
附件:1.中央雙創資金支出績效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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