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子在墓園取車途中摔傷 墓園被判賠償9.8萬
原標題:女子在墓園摔傷 墓園被判擔責90%
本報訊(華商晨報記者 沈誠)沈陽女子姜某和家人到墓園掃墓,返回泊車點途中,從下行坡路通道旁的空地摔落至陡坡下受傷,造成傷殘。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認定墓園承擔90%的賠償責任。
女子從墓園取車途中摔傷
墓園被認定擔責90%
2008年3月末,姜某和家人一起到沈陽市渾南區(qū)某墓園掃墓,家屬將車停泊在墓園下山通道附近。
掃墓結束后,姜某由山上墓園返回泊車地途中,從下行坡路通道旁的空地摔落至陡坡下受傷,該陡坡邊緣無防護欄。
姜某住院治療30天,出院診斷為重度顱腦外傷、右側硬膜下腦內血腫、左側鎖骨骨折、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左側血氣胸。經鑒定,姜某重度顱腦損傷為八級傷殘、左側鎖骨骨折為十級傷殘、多發(fā)肋骨骨折為十級傷殘。
2008年12月,姜某將墓園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95061.08元。
2009年7月,法院一審判墓園按10%的賠償責任比例給付姜某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14750.70元。
宣判后,姜某不服,提出上訴。2009年10月,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某申請再審后,遼寧高院指令沈陽中院再審。2011年11月,法院再審判墓園就姜某的損害后果承擔90%的賠償責任,姜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
女子再次起訴墓園索賠
墓園被判賠償3.6萬余元
2010年3月至2014年3月,姜某多次因頭疼到醫(yī)院住院治療。2014年2月,姜某到醫(yī)院進行頭部CT和肋骨CT檢查,醫(yī)囑診斷為腦外傷后綜合征。
針對上述治療過程中的支出費用,2013年11月,姜某再次起訴要求墓園賠償醫(yī)療費等經濟損失費用共計133413.25元。
2014年7月,法院一審判墓園給付姜某醫(yī)療費等共計36512.53元。宣判后,姜某不服,提起上訴。2014年9月,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姜某申請再審,遼寧高院駁回姜某的再審申請。
2014年3月至2016年12月,姜某多次到醫(yī)院治療。
2016年6月,姜某再次將墓園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9萬余元,及享有另行主張后續(xù)治療費用的權利。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此前民事判決,認定由墓園就姜某的損害后果承擔90%的賠償責任,姜某自行承擔10%的責任,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姜某現(xiàn)就后續(xù)治療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再次提起訴訟,墓園也應按照生效判決認定的責任比例對姜某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墓園賠償姜某醫(yī)療費等共計9.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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