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注銷"的安康興安醫院曾致患者十級傷殘 十年3次更名
就網友反映“無病未成年女生被推上民營醫院手術臺”一事,陜西安康市漢濱區10月7日發布《關于網絡反映安康興安醫院有關問題調查處置情況通報》,稱不存在手術中簽字、虛假手術問題,但有“管理不規范、告知不到位、醫風醫德不端正”等問題,涉事醫院已被停業整頓。
澎湃新聞注意到,安康興安醫院曾卷入一起糾紛,因醫療過錯行為造成患者十級傷殘,被法院判決承擔65%責任。此外,該醫院還曾因違反廣告法、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而被當地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2011年成立至今,該醫院已經歷多次“變身”,從“安康協和醫院”、“安康興安醫院”到“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其背后疑為同一批人的身影。
女生“無病被推上手術臺”?官方:未虛假手術,醫院停業整頓
10月6日,路某甲家長許女士在網上反映,孩子手機彈出安康興安醫院的醫生咨詢窗口,咨詢過程中對方不斷要求其到醫院檢查。到醫院檢查完后,路某甲直接被醫生帶到手術室做手術,而她“渾然不知”,手術中途才被要求在同意書和費用單子上簽字。在繳納完身上僅有的1200元錢后,路某甲被醫生要求通過同學、借唄籌錢,不允許她打電話給家長,稱“有生命危險”。有同學意識到不對勁,便打電話給路某甲,告知了相關情況。待家長趕到醫院后,醫生才“草草結束手術”。
許女士稱,手術同意書上載明“摘除宮頸贅生物”,家長將路某甲帶至安康中醫院重新檢查,發現“興安醫院檢查報告單上的癥狀根本沒有”,懷疑此系“虛假手術”,“孩子白白挨了一刀”。此外路某甲為未成年人,該手術未經家長簽字同意。
對此,10月6日,陜西省安康市漢濱區通過官方微博回應稱,發現網絡反映“無病女學生被推上手術臺,手術中途讓打電話借錢,安康這家民營醫院喪盡天良!”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召開專題會議,迅速成立安康興安醫院有關問題調查處置工作組,下設四個工作小組。當前工作組已進駐安康興安醫院依法依規開展調查處置工作。調查處置進展情況將及時通報。
次日中午,漢濱區通報調查結果:經查,2021年10月4日中午,“路某甲”(17歲)在其同學陪同下到安康興安醫院就診,醫生操某某接診、檢查,診斷為宮頸贅生物,“路某甲”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后,操某某對其實施了手術。不存在手術中簽字、虛假手術(在其他醫院檢查的部位與安康興安醫院手術部位不是同一部位)問題。但在診療過程中,安康興安醫院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簽字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進行檢查和手術,存在管理不規范、告知不到位、醫風醫德不端正等問題。
“目前,已對安康興安醫院停業整頓,停止主治醫生操某某執業活動,約談并責令醫院院長辭職,責令醫院嚴肅處理業務副院長、科室主任和醫生操某某。患者及家屬已與醫院就糾紛自行溝通協商一致。”上述通報稱,當地將舉一反三,立即在全區集中開展醫療機構專項清理整頓工作,對職能部門履職情況正在進行調查。
涉事醫院曾卷入醫療官司,因使用過期醫療器械被罰
天眼查信息顯示,“安康興安醫院”原名為“安康協和醫院”,成立于2011年,5年后更名為現在的醫院名。其登記地址為漢濱區巴山中路78號,法定代表人為“林淑豪”,唯一投資人為林向陽。不過,“安康興安醫院”已在2019年5月被注銷。值得注意的是,其唯一投資人林向陽同時也是安康市協和醫院有限公司(已注銷)、陜西安康新東方醫療管理有限公司、安康華興婦產醫院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安康市福建商會官網顯示,林向陽系該商會副會長,曾當選為政協漢濱區十三屆委員、漢濱區十八屆人大代表。
被“注銷”的“安康興安醫院”并未退出安康市的醫療行業。就在“安康興安醫院”注銷前半年,2018年年底,“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注冊成立,法定代表人“林玉騰”。
天眼查信息顯示,“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和“安康興安醫院”實為一家。其一,兩者注冊地址均為漢濱區巴山中路78號;其二,前述“安康興安醫院”法定代表人“林淑豪”曾為“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高管,今年4月剛剛退出;“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吳劍波,曾是安康市文昌門診部的法定代表人,而該門診部由前面提及的“林向陽”100%持股。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曾卷入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判決書中載明“安康興安醫院有限公司”即為“安康興安醫院”。
判決書顯示,2018年6月9日,胡某敏因懷孕在安康市婦幼保健院檢查顯示:早期妊娠,胚胎停孕。同年6月11日11時左右,胡某敏在興安醫院門診治療,實施“無痛鉗夾術”人流手術,術中出現大出血,經搶救處理,于14時20分轉入安康市中醫醫院,診斷為:1.子宮瘢痕處妊娠;2.不全流產;3.瘢痕子宮;4.失血性貧血(中度);5.盆腹腔廣泛粘連;6.清宮術后;7.子宮瘢痕妊娠胚胎組織清除術+修復術+腸粘連松解術后。
后經鑒定機構鑒定,興安醫院缺乏基本的手術風險防控意識,并且對患者也未進行明確的風險告知,未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醫方在沒有大出血充分應對處置措施和技術條件下,對胡某敏實施子宮疤痕處妊娠清宮術,醫方醫療行為存在過錯;胡某敏因瘢痕處妊娠,接受清宮術過程中大出血,繼而接受子宮動脈栓塞術,構成十級傷殘。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醫療損害司法鑒定意見,興安醫院有過錯,該過錯與胡某敏病情惡化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故興安醫院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綜合司法鑒定中心認定興安醫院的過錯,酌定興安醫院承擔胡某敏損失的65%。對此判決,胡某敏不服,提起上訴,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除了此次醫療糾紛,興安醫院還曾被行政處罰。2018年5月,因在城區出租車車頂LED顯示屏發布的車載廣告內容和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違反了《廣告法》相關規定,“安康興安醫院”被安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予以行政處罰,處罰款1萬元;2020年12月,該醫院因“使用過期第二類醫療器械”,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被安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罰款1萬元、沒收違法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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