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化網絡生態治理領域法治建設

網絡生態治理是網絡強國建設的重要任務,事關國家發展和安全,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2025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強網絡生態治理進行第二十三次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強調:“這些年的實踐讓我們深刻認識到,抓網絡生態治理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堅持守正創新、堅持法治護航、堅持系統觀念。”實踐中,我國逐步建立起以國家安全法、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為核心的基礎性法律框架,制定了《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等行政法規,出臺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音視頻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關于加強網絡直播規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部門規范,涵蓋網絡信息內容、算法推薦、深度合成等多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法治網提供了堅實依據。在治理模式上,逐步從政府主導的單一監管,向政府、平臺、行業組織、社會公眾多元協同參與轉變,平臺主體責任被進一步壓實,行業自律規范不斷涌現。在此基礎上,我國網絡生態治理已具備較為完善的制度框架和初步協同的治理結構,推動網絡生態總體向上向好。
盡管成就顯著,但面對信息技術加速迭代、網絡內容爆炸性增長、人民群眾網絡服務需求不斷提高的現實,當前我國網絡生態治理領域法治建設仍面臨一系列嚴峻挑戰。在技術層面,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深度偽造、算法黑箱等技術應用,使虛假信息傳播更具隱蔽性和欺騙性,內容治理的復雜性與成本劇增,傳統的識別與處置手段面臨失效風險。在主體層面,大型網絡平臺的“數字權力”持續膨脹,其集規則制定、行為監管、糾紛裁決于一身的內部治理體系,事實上形成了對部分公共治理職能的替代甚至侵蝕,而平臺自身私有性與所承擔公共責任之間的矛盾,導致其自我約束往往在商業利益面前失效,用戶權益侵害、數據壟斷、算法歧視等問題頻發。在治理體系層面,“政府—平臺”二元主導的治理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政府面對平臺的規模與技術優勢,時常陷入監管滯后與能力不足的困境;而多元社會力量特別是廣大用戶群體,參與治理的渠道有限、能力不足,導致網絡生態治理的民主性與回應性有待提升。同時,法律規則相對于技術發展的滯后性依然突出,跨境數據流動、元宇宙等新業態的治理規則存在空白,部門間協同、線上線下治理銜接仍存堵點。應對這些復雜挑戰,需要堅持系統化、前瞻性綜合施策,讓網絡生態治理始終沿著法治軌道健康發展。
其一,處理好技術中立與法治護航的關系。技術本身并不天然指向善惡,但其一旦嵌入社會運行體系,就不可避免地對價值觀念、行為方式和權利結構產生深遠影響。如果簡單以“技術中立”為由放任算法推薦、數據利用和平臺規則自由發展,可能導致價值失序、責任虛化,進而有礙公平正義、侵蝕公共利益。實踐中,網絡謠言、算法歧視、未成年人保護缺位等問題的背后,往往并非技術“無能為力”,而是治理理念和制度供給有所不足。深化網絡生態治理領域法治建設,要處理好技術中立與法治護航的關系,用法治為技術發展定規矩、劃邊界、明方向,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全過程,通過制度設計引導技術向善、規范應用。一方面,通過完善法律規范,明確平臺主體責任、算法治理義務和數據使用邊界,防止技術濫用、資本無序擴張;另一方面,為技術創新預留合理空間,避免以簡單行政化手段替代法治治理,影響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唯有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用法治為技術發展立“方向盤”、裝“安全閥”,才能推動網絡空間既充滿活力,又秩序井然,為中國式現代化營造良好數字環境。
其二,處理好權利保障與邊界界定的關系。法治是網絡治理的基石,其核心在于精準平衡權利保障與行為規制,為數字時代的自由與秩序劃定清晰框架。這要求法律體系必須對公民在數字空間的新型權益作出及時、有效的回應與確認,不僅要將人格權、財產權等傳統權利全面延伸至網絡環境,更需重點強化對個人信息權、數據產權、數字身份權等新興權益的立法保護與司法救濟,探索賦予用戶實質性的“算法拒絕權”“數據可攜權”等,扭轉其在平臺面前的弱勢地位。與此同時,立法應清晰、無歧義地劃定網絡行為的禁區與紅線,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明確禁止危害國家安全、傳播暴力恐怖信息、實施網絡詐騙、侵犯知識產權、進行網絡暴力等行為,為所有參與者提供穩定、明確的行為預期。面對算法推薦、深度合成、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帶來的“信息繭房”、算法歧視、大數據殺熟等新型權利侵害,治理應當向前端延伸,推動建立覆蓋技術研發、部署、應用全周期的倫理審查與法律合規機制,將公平、透明、可解釋、可問責等原則轉化為技術設計的剛性約束。唯有在堅實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同時,依法設定不可逾越的行為邊界,才能構建既充滿活力又井然有序的網絡社會,實現個人發展、社會進步與國家安全的有機統一。
其三,處理好規制實施與程序正義的關系。網絡治理規則的執行效能與過程正當性,是連接立法目標與治理效果的關鍵橋梁。面對海量、動態的網絡信息,監管模式應向智能化和精準化轉型。為此,可以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提升網絡監管能力,構建實時感知、智能分析、動態預警的風險防控體系,實現從被動響應、粗放式巡查向主動預防和精準化打擊的轉變。推廣“監管沙盒”、觸發式監管等創新工具,在守護安全底線的同時為新技術和新業態留足發展空間。在此過程中,無論是公共部門的執法司法,還是網絡平臺內部管理,都必須嚴格恪守程序正義的法律原則,即任何處置措施都需于法有據、程序透明,保障被處置對象的知情權、陳述申辯權和獲得救濟的權利,尤其是平臺封號、限流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數字權力行使,必須建立公開、公正、可復核的內部程序,推動實現從“技術法治化”向“法治技術化”的演進。具體講,既要用法律來引導和規范技術應用,更要善于將法律規則與道德要求轉譯為機器可讀、可執行的標準、協議與代碼,將其深度嵌入算法模型、平臺架構與業務流程之中,使合規性成為技術系統的內生屬性,從而實現全天候、自動化的合規保障,大幅提升治理的滲透性與有效性。
(作者:樸順善,系黑龍江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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