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院開審廈門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 一老板遭判刑
法官說法
環境公益訴訟,減少“公地悲劇”
法官說,本案是廈門首例由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生態環境屬于典型的公共資源,為了減少“公地悲劇”現象,有效遏制“搭生態環境便車”行為,貫徹“環境有價、利用付費、損害擔責”的基本原則,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有權對污染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本案中,原告福建省環保志愿者協會依法向法院提交了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協會章程、相關榮譽證書等,符合“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等要求,法院認為其具備原告主體資格,所以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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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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