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決債務不依法 砸車傷人法不依
案情:2010年9月4日上午10時許,賴某為解決與張某父親的債務糾紛,指使被告人鐘某等人在寧化縣淮土鄉田背村附近攔截張某駕駛的黑色三菱牌轎車,在將該車攔下后,發現張某父親不在車內,遂對張某進行毆打,并持刀將張某駕駛的汽車砸壞。經鑒定,張某屬輕微傷二級,該車損失價值人民幣44750元。
審判:寧化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鐘某伙同他人故意毀壞他人財物,造成財產損失4475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告人鐘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鐘某認罪態度較好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被告人鐘某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評析:本案當事人的債務糾紛可以按民法有關規定進行解決,但被告人卻采取砸車傷人的手段尋求解決債務糾紛,法律當然也不依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看來這“有法不依”還真是不行,否則就會換來“違法必究”的后果。(馬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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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傳輝】 【責任編輯:張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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