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擅自更改采伐點 盜伐林木被拘留
嫌《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地點的林木較小而擅自更改采伐地點,盜伐林木蓄積4.2585立方米。11月10日,涉嫌盜伐林木罪的曹清某被寧化縣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今年7月27日,曹坊鄉上曹村村民曹清某因裝修房子需要木材,到林業部門申請采伐3立方米杉木的《林木采伐許可證》。《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采伐地點為曹坊鄉上曹村集體所有的“赤山嵊”山場。8月初,曹清某嫌“赤山嵊”山場的林木較小不適宜做裝修材料,在未經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采伐地點,在曹坊鄉林場所有的“杉頭坑”山場砍伐杉木34株,計原木材積2.981立方米,折立木蓄積4.2585立方米。寧化縣公安局森林分局對涉嫌盜伐林木罪的曹清某依法刑事拘留。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6號)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建省公安廳《關于福建省盜伐、濫伐林木案件有關具體數量標準的規定》(閩高法〔2001〕232號),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立木蓄積在3立方米以上(含3立方米)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陳華平 曾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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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華平 曾曉華】 【責任編輯:才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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