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寧化法院審結一涉嫌虛假借貸案件
寧化法院依法對原告張某訴被告福建省寧化坤興針織服裝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張某要求被告寧化坤興公司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154.5萬元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但因其未在規定時間內交納上訴費用,13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4)三民終字第820號終審裁定,按上訴人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至此寧化法院一審判決生效。
原告張某訴稱,被告寧化坤興公司于2004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幣60萬元,約定每月借款月利率1.5%。因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遂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60萬元及自2004年12月18日至2013年9月18日止的利息94.5萬元。盡管被告寧化坤興公司對原告訴稱的借款事實和要求償還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無異議,但由于該案涉及的借款數額較大,借款時間長,特別是該案的審理結果涉及到國家利益,判決確認的企業債務將由寧化縣財政負責清償,因而主審法官沒有就案辦案,而是組成合議庭進行認真審理。合議庭依職權多方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并在寧化公安局刑偵大隊的協助下,依法查明原告張某的經濟狀況不佳、60萬元借款的來源成疑、無款項交付憑證、借款未進入企業財務帳目和原告與被告寧化坤興公司負責人林某之間的關系密切(系近姻親關系)等案件事實。在此基礎上,寧化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寧化坤興公司償還借款本息154.5萬元的訴訟請求。該判決不僅有效制裁了類似虛假訴訟行為,維護了司法權威和公信力,還避免了國家經濟損失154.5萬元。
法官說法: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采取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方式提起民事訴訟,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而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民間借貸的虛假訴訟,不僅嚴重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審判活動,損害司法機關的權威,還侵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破壞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相關文件,要求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制止、避免和懲戒虛假訴訟。本案被告寧化坤興公司的負責人林某在本院對其進行詢問時還聲稱,其企業不僅有欠本案原告的債務,還有河南、永安等地的數個債務。此案的審結有效遏止了類似虛假訴訟的發生,避免給國家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促進了誠信訴訟。(俞祥波 巫朝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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