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遲到的賠償金
執行困難,賠償金多年無著落
1998年8月,黎某向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金額296934.88元。榕城區法院將本案委托寧化縣法院執行。
1998年9月,寧化法院向被執行人發送執行通知書,執行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賴某、賴某某家中查找被執行人未果,兩人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已被古某、葉某領取。被執行人擁有的福建某茶葉公司已歇業,其名下兩棟房產均已用于抵押貸款。1999年,福建某茶葉公司的兩棟房產處置所得價款38萬元,其中2萬元用于賠償黎某。
1999年8月,廣東省揭陽市榕城區法院函告寧化法院,處置肇事貨車所得價款8000元,4000元用于支付修理費,4000元轉入寧化法院賬戶,該款已經發放給黎某。此后,該案陷入僵局,被執行人外出躲避、下落不明,亦無財產可供執行。多年來,黎某屢次信訪,寧化法院多次進行答復,但該案均未取得實質性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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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賴全平 王飛鳳】 【責任編輯: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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