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意搭乘”出意外 駕駛員被判刑
日常生活中基于友情或者好意,一方讓另一方無償搭乘機動車的現象非常普遍。殊不知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車主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可能因此構成犯罪。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好意同乘引發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孫某亮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三個月。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孫某亮無證駕駛自己的套牌普通三輪摩托車從淮土鎮家中前往江西石城途中,遇到被害人孫某財請求搭車。由于順路,又是同村熟人,被告人孫某亮便讓孫某財坐在駕駛室的工具箱上。行駛至一路段右轉彎時,孫某財從車上掉落摔倒在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公安交警認定,孫某亮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孫某亮支付喪葬費3萬元;同年11月23日,被告人孫某亮與被害人孫某財家屬達成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家屬12.8萬元(含喪葬費3萬元),并于同年11月24日支付完畢,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綜合考量孫某亮自首,履行全部賠償義務且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做出如上判決。
由于傳統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的差異,順路搭乘,造成事故,卻要承擔賠償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這對于普通民眾來說確實難以接受。好意同乘是司機出于好意樂于助人的行為,法律應當予以保護和鼓勵,但這并不代表可以免除車輛駕駛人的責任,也不意味著搭乘人自愿承擔乘車的所有風險,駕駛者仍負有保證同乘者人身安全的注意義務。
在好意同乘交通肇事案件中,既要保護車主樂于助人的積極性,又要保護搭乘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那么我們該如何規避風險?首先,車輛駕駛人應盡到謹慎、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遵守交通規則,對車輛安全性能、投保狀況有清楚地了解;其次,作為搭乘人,應對開車的風險有足夠認知,主動系好安全帶,盡量避免分散駕駛人注意力,提醒車輛駕駛人安全駕駛。(記者 雷露微 通訊員 雷桂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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