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第一章 縣城建設
民國32年(1943年),省府下文要求各縣城制訂建設規劃,并規定一些具體要點,但并未實施。1958年本縣制訂總體規劃,又因受經濟條件限制,無法付諸實施。1978年,中央要求迅速編制市鎮規劃。1980年,城區建設工作會議擬定《城區規劃草案》。1981年3月,縣建設局成立地形測量小組,歷時四年,制定出縣城建設規劃,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縣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
城區規劃范圍:東至瓷廠,西至農科所,北至無線電廠,南至制材廠,面積20平方公里,用地3.75平方公里。
80年代前,縣城建設無嚴格的管理制度,營建單位只要申請征得土地便可施工,改建工程基本不要審批,因此盲目性很大,有些建筑物(特別是民房),數年中幾番拆遷,勞民傷財。80年代后,逐步加強城建管理,特別在制定縣城建設規劃后,管理進一步加強,在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統一由城鎮主管部門管理,凡新建、擴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敷設道路和管線,都必須向城鎮規劃主管等部門提出建設申請,并經所在政府、公安、環保、土地管理各部門共同審查批準方可施工。城鎮規劃主管部門嚴格按規劃辦事,對城區干道、過境公路、新建、擴建橋梁實行宏觀控制,使路網溝通,建立起城市骨架。對每一個具體建設工程的走向、立面造型、建筑標高,及至裝飾作色等認真審議,要求不得影響整體規劃。近年來,先后對小溪路面的拓寬、老干活動中心的建造和煙草大樓的施工進行嚴格的規劃把關。私人建房預交押金,與土地管理局協同放樣,寓管理于服務之中,對違章者處以罰款或拆除建筑物,以保證總體規劃的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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