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第三章 房地產管理
解放前國有房產甚少,未專設管理機構。至于宗祠廟宇,由各民間組織自管。解放后通過土地改革,對土地房屋所有權全面進行重新登記,由當地政府給戶主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國有房產由財政部門管理,對公房出租部分實行收租養房。
1966年“社教”運動到1970年“一打三反”運動,有百余戶退賠房產。自1979年起落實政策后,至1986年先退還38戶、2263.87平方米房產,補償差額12戶、343.86平方米房產。
1984年起房產收費單獨核算,由房產辦公室管理。房管部門直管公房10195平方米,年收入26000元,收費標準不等,按商店、住宅分類分等計算,房租從50年代的每平方米0.02元、0.03元、0.04元,到80年代的0.1元、0.2元、0.3元,但房租收入不夠維修費用,一向由財政補貼。
全民單位自管公房656345平方米,集體單位自管房78458平方米,由各單位自行收費維修。
1985年3月-1986年4月,對城區縣直各系統單位、省地屬各單位、5101、5102廠的自管房、縣財政局的直管公房、翠江鎮5個居委會和4個村委會的私房進行普查,被查總戶數5718戶,總建設面積1102211平方米。普查后,給產權人重新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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