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二 第三章 房地產管理
地產管理包括征地和拆遷。國家、集體、個人建設征用土地,原由民政局、計劃委員會、建設局審理,縣、地、省政府審批。1983年12月征地移交城鎮建設管理辦公室審理。1986年12月成立土地管理局,1987年鄉、鎮成立土地管理所,共配備土地管理干部55名。全縣207個村設置土地管理員負責土地管理和征用地的審理工作,視面積大小和土地類型分別由鄉(鎮)、縣、市、省各級人民政府審批。1986年以前,縣可批耕地1畝以下、非耕地10畝以下,地區可批耕地10畝以下、非耕地50畝以下。1986年1月后,縣可批耕地3畝以下,非耕地10畝以下。
根據寧委(1987)45號和36、37號文件,對1982年以后的違法占地進行清查和處理。全縣共處理5418戶(單位)735.15畝占地,占應處理的91.6%。其中處理個人違法占地5433戶,占應處理的93.2%。補交土地使用費25.99萬元,退還耕地17畝,拆除民房19座,補辦手續35項。
在50-60年代,建設用地由國家統一征用,多屬無償征用。70年代后,建設局作出規定,對被征用的池塘、農地、水田等,補償戶主損失費和勞力安置費,其價格因時因地而異。1980年,因建設居民新村,征用城外早禾排開荒山地一片,面積13362平方米,補償11000元,每平方米為0.82元。1981年,建設局興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征用中山大隊草席地1274平方米,補償14334元,每平方米11.25元。1982年中山大隊興建農民新村,征用下東門閣背宅基地6000平方米,向城建辦交平整費等12000元,每平方米2元。1983年擴建小溪路,占良田605平方米,補償1675.5元,每平方米2.77元。1986年征用耕地每畝補償4000元,每平方米補償6元。
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遷的房屋,政府給房主補助拆遷費,并另行安排土地建房。1-4口之家每戶安排用地在60平方米以內,5-6口之家每戶安排用地70平方米以內,7口以上(含7口)每戶安排用地80平方米以內。農民適當予以照顧,每戶增加用地控制在30平方米以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