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四章 財稅監督
解放初,中央明令財政部門執行“包、禁、籌”的規定,禁止以任何形式指令派募捐、擅自罰沒等取得收入;禁止擅自動用公糧公款;禁止各種鋪張浪費及超標準補助魄贈;禁止超標準開支和其他不必要開支。寧化縣自1950年人民政府成立起,就設置審計人員,負責財務審計工作,逐月核銷縣直單位和各區的開支。1 953年,縣財政科還配備財務監察員,主要工作是掌握情況和發現問題,為日后的財政監督打下基礎。
195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加強財政政策和財政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為此寧化縣財政科相應作出四條決定:一、組織力量檢查農田水利建設經費I二、檢查社會救濟經費;三、檢查基建工程;四、檢查鄉鎮財政與稅收的預算執行情況。在此基礎上全縣完成124個鄉的財務整頓,并對鄉村干部進行財政教育,建立簡便易行的管理制度,規定鄉鎮財政的收支范圍,摸清鄉鎮財政底子。
自1957年后的20年間,政治運動接連不斷,財政監督工作沒有正常進行,特別在“文
化大革命”期間,甚至把必要的財經制度視為“管、卡、壓”而予以廢除。財政管理比較混亂。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隨著各方面工作的撥亂反正,財政監督工作才又走上正軌。1979年組織三次財務互審互查。1980年對111個行政、企事業單位進行全面的財經紀律大檢查,發現各種違反財經制度的不合理開支計23.5萬元。
1981年為了加強資金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對行政事業單位的經費采取定額包干專項審批的辦法;對公費醫療的管理采取對單位實行定額包干加補貼的辦法;改變了支農資金“一撥二轉三不管”的態度;農業稅各項減免指標的分配,務必做到合情合理;積極協助企業搞好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與此同時,配合縣紀律檢查委員會,對部分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進行檢查,查處提高標準、擴大開支、濫發獎金和實物、貪污等問題。1982年縣政府成立企業財務檢查領導小組,抽調9人分成3組對6個企業進行抽查。據這些單位自查、抽查統計,1980、1981年兩年間,違犯財經紀律、截留攤銷費用等金額達6.47萬元。
1983年,全縣應查單位116個,抽查復查76個,共查出違犯財經制度金額34.3萬元,其中應上交財政3.75萬元,當即入庫。對查出的問題,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