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十三 第三章 稅 務
一、稅種、稅制
田賦之外,明代有鹽稅、農桑捐、酒醋課鈔、礦冶課鈔、官房地賃課鈔、門攤課鈔及軍務犁耙鈔等。清代有花布稅、豬牙稅、茶稅、牛稅、煙稅、豬牙帖、經紀牙帖、油鐵紙筍、當稅、鹽課、常關稅、酒稅、契稅、厘金、賈捐、鋪捐等。各稅原額之外,又有續增、羨額、火耗等加征。
民國稅制沿襲清制。民國14年(1925年)后,各種雜稅更見增多,特別是駐軍巧立名目創設捐稅,征收混亂。民國21年省稅系統有田賦、營業稅(包括普通與特種兩類)、房鋪稅、契稅。縣市稅系統有附加稅即丁糧附加、屠宰附加、契稅附加、娛樂捐、迷信捐、生產捐。民國25年開征所得稅。民國26年抗日戰爭爆發,隨后開征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民國29年開始實施遺產稅。寧化縣從那時起制訂爐稅、營業稅、牙稅、酒稅、牌照稅、房鋪宅地稅、契稅、筵席捐等一系列地方稅征收章程。民國38年寧化征收稅種有土地稅、營業稅、契稅、土地改良物稅、屠宰稅、使用牌照稅、筵席及娛樂稅。
除賦稅外,地方官巧立名目,雜捐繁多,捐重于稅。民國10年,北洋軍閥政府李鳳翔部進駐寧化,掌握寧化財賦,以籌餉為名橫征暴斂,田賦預征三年,各項稅捐統統附加,連蔬菜、禽、蛋、柴、炭都要報驗納稅,又開賭場、煙館抽稅,以飽私囊。民國時期寧化的雜稅共達40余種。
蘇區時期,蘇維埃政府簡化稅制,對勞動人民及公辦工商業實行優惠政策,大大減輕人民負擔。當時開征的主要是營業稅。蘇區的營業稅即是商業所得稅,是對商人開設店鋪或是寄居別店營業所得營利進行征收的累進稅,對蘇維埃政府組織的消費合作社和肩挑小販及農民直接出賣剩余生產品,一律免征營業稅。公辦各消費合作社及蘇區多余產品出口、緊需商品進口,減半征收營業稅。其次開征的是關稅,它是蘇區和國民黨統治區之間的流通稅,但凡是合作社經營的不收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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