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第一章 治安
解放初,根據中共中央鎮反政策、法律,除對少數民憤極大的反動分子處以極刑外,對其他地主、富農、反革命和壞分子(簡稱“四類分子”)按罪行輕重分別進行改造教育,對罪行嚴重者交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徒刑,送交專門勞改場所強迫勞動改造;罪行較輕者由法院判處管制,交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委托當地基層治保組織就地進行勞動監督改造。基層治保組織對“四類分子”每年進行一次評審。對改造好的“四類分子”解除監督改造,給予公民權利。經過教育,不少“四類分子”轉變立場,擁護共產黨,擁護黨的政策,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7年起,對一批表現好的“四類分子”給予“摘帽”。
1979年縣委貫徹中共中央5號文件精神,對全縣××××名“四類分子”進行評審,給其中的××××名“摘帽”。同年糾錯平反“四類分子”×××名。1981又給××名“四類分子”“摘帽”。1984年縣委、縣政府根據上級公安部門“關于給四類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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