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第三章 審判
民國時期刑、民法律不分。民事訴訟程序繁瑣復雜。民事案件一般由司法處民庭受理,受案范圍主要有婚姻糾紛,賠償糾紛,典權糾紛,土地、房屋、山林權屬糾紛,贍養、撫養、扶養、繼承、租賃、產權、收養、墳墓等各類糾紛。據司法處受理刑民案件統計表統計,民國19年至38年(1930~1949年),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557件,其中離婚案148件,賠償債務案124件,典權案72件,土地案69件,房屋案63件,山林案56件,贍養、撫養案9件,繼承案3件,租賃案2件,產權案3件,收養案1件,墳墓糾紛13件。
蘇區時期,縣蘇維埃政府裁判部設立民庭,受理婚姻、土地債務等民事糾紛案件。民國21年(1932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1934年4月,又由毛澤東、項英、張國燾簽署公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男女婚姻以自由為原則,確定結婚、離婚自由,廢除一切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禁止養童養媳,寡婦可以再婚,禁止一夫多妻與一妻多夫,實行一夫一妻制度,向封建婚姻制度提出挑戰。在土地改革方面,通過打土豪、地主,把土地分給貧苦大眾,禁止放高利貸。
解放后,民事審判設有專門機構。
解放初,縣人民法院依照婚姻法,通過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等方式,懲辦一批破壞婚姻法、虐待婦女的犯罪分子,支持廣大婦女擺脫封建婚姻迫害,實行婚姻自主。1951~1954年,民事案件中婚姻案占70~85%。1955年后,舊的封建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基本摧毀,社會主義婚姻制度逐步建立,婚姻案件也相對減少。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民事審判工作得到加強。1982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民事審判遂走上按法辦案的軌道。1951~1985年,處理民事糾紛××××件,其中婚姻糾紛××××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69%,房屋糾紛×××件,土地、宅基地糾紛××件,債務糾紛××件,撫養、贍養糾紛××件,繼承糾紛××件,水利糾紛×××件,其他處理××件。1986年受理各類民事案件×××件,審結×××件,其中調解×××件,判決×件,其他處理××件,1987年受理民事糾紛案×××件,審結××件,其中調解×××件,判決××××件,其他處理××件。受理案件中較多是債務案,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