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二 第三章 審判
國民政府曾于民國3年(1914年)、21年、34年3次頒布《森林法》及實施細則,民國26年福建省政府公布《公有林管理及保護暫行辦法》,民國32年公布《福建省懲治燒山毀林暫行辦法》。當時林業刑事案件的查處由縣司法處刑事庭負責審理判決。對火燒山、盜伐林木,特別是盜砍風景林案件,從嚴懲處。民國36年春,水茜沿溪吳金海以樹蔭其田為借口將村口社林山風景林5株樹皮砍傷,以致枯死3株,吳被依法判處拘役30天,緩刑2年。
解放后,林業案件歸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1982年設立林業審判庭,專理林業案件。
1951~1953年,毀林燒山的刑事案件比較突出,共發生×××件,直接處理×××件、×××人,最高判處有期徒刑3年,最低判處有期徒刑1個月。至1982年全縣歷年有×××件森林糾紛案件,調處×××件。隨著林業體制改革,經濟政策逐步落實和林業生產發展,歷史上遺留下來的林業糾紛進一步暴露出來,其他各種林業糾紛也隨之突出。1982年受理×件林業案件,全部審結,調處山林糾紛××件。1983年受理××件林業案件,審判×件,調處山林糾紛××件。1984年受理林業案件×件,結案×件,審理破壞森林的刑事案件×件、×人,調處山林糾紛××件。1985年是貫徹實施《森林法》的頭一年,受理林業案件××件,不服林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件,審結××件(其中調處××件,撤訴×件)。1986年受理林業案件××件,審結××件,其中山林權屬糾紛×件,林業生產合同糾紛×件,不服行政處罰××件,林業刑事案×件。1987年受理林業案件××件,審結××件,其中林業刑事案件××件、××人,林業生產合同糾紛案×件,林業行政案××件,山林權屬糾紛×件,判決××件,調解×件,裁定××件,移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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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伍傳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