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二十四 第三章 工資獎金
二、工資管理
1973年5月前,著重管理工資基金計劃審批手續,由各獨立核算單位按季度編報工資基金使用計劃,經勞動部門審查批準后,分別由銀行、營業所按計劃支付,增減變動須辦理追加減少手續。調動工作的要辦理工資基金轉移手續,并按季度向勞動部門報送工資基金執行情況綜合統計表。1973年6月~1984年6月,采取給各單位發工資基金手冊的辦法,各單位在發工資前向勞動部門辦好當月工資的增減變動手續,由勞動部門審核簽發工資基金,經銀行支付工資和各種津貼、獎金,勞動部門按月做好統計匯綜報表。
1984年7月后,隨著改革的需要,簡化工資基金的審批手續,即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和各單位的實際支出數,進行年度一次性分配下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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