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男子欠80萬找熟人“看管”自己 策劃逃跑時墜亡
原標題:男子欠80萬找熟人“看管”自己 策劃逃跑時不幸墜亡
孫某欠了帥某80萬,為了讓“雙方放心”,叫來共同的熟人陳某看管孫某。結果,孫某在策劃逃跑過程中不幸墜亡。作為“中間人”的陳某,要負怎樣的責任?
“我現在被人挾持了,能不能來接我走,我準備從7樓爬窗逃走。”發出這條短信后,被人看管在家中的孫某“策劃”了一個詳細的逃亡計劃:接到短信的朋友守在孫某租住的小區附近,等待孫某下一步指令;外出吃夜宵的妻子也被叮囑當晚不要再回家……
5月10日凌晨,看管的人和等待救援的人均發現,正在臥室休息的孫某消失了,兩撥人各自尋找一夜均無果。直到當天早上6時許,孫某被發現躺在四樓露天陽臺上,經搶救無效身亡。
此前,孫某為了債權人放心主動提出讓彼此的熟人陳某來看管他。而陳某也為這個“幫忙”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對于一審判決,陳某提起上訴,表示自己是接受被害人的請求才來他家“幫忙”看管,希望能從輕判決。近日,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根據案情,對其予以改判,陳某犯非法拘禁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欠錢后找到熟人來看管自己
2015年5月10日早上7時許,益陽世紀嘉苑小區內多名住戶發現,一個身材較胖的男子躺在二棟二單元四樓露天陽臺上。“這個人身下有一攤血跡。”
男子姓孫,他與妻子租住在此。在孫某墜亡前,他被看管在家,曾策劃了一場“逃亡”,所有人都按照孫某的安排行事,但作為“主角”的孫某卻發生了意外。孫某被人看管是因為一起借貸糾紛。
2015年4月17日,孫某在湯某的擔保下向帥某(已判刑)借款80萬元,約定于同年5月16日歸還。因湯某在2015年5月7日突然失去聯系,帥某擔心孫某無法償還借款,遂于當日17時許邀集王某(已判刑)一起找孫某見面協商還款事宜。“孫某把80萬給了我,他借了我的錢,這是他還給我的。”湯某后來在證言中說。
孫某等三人見面后,帥某要求孫某“重新提供擔保,否則立即還錢”。孫某提出先共同尋找湯某,他們報案時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回復不夠立案標準。此時孫某名下還有財產,于是提出將他名下的轎車和位于長沙市的安置房賣掉后償還部分借款,在此之前由帥某安排人隨同。
當天晚上,帥某、王某與孫某夫妻吃了一頓晚餐后,回到了孫某位于世紀嘉苑的租住房。孫某和妻子劉某書寫了抵押車和長沙市安置房的抵押條,帥某拿著抵押條離開后,王某當晚睡在孫某家客廳沙發上。“跟著孫某是他自愿的,我沒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他去哪里,我就跟著,是為了防止他逃跑。”王某供述稱,“我知道孫某將汽車、房子抵押給了帥某,但汽車價值太低,長沙的房子沒有房產證,不知道是否真的屬于他,所以一直沒有商量好。”
2015年5月8日上午,孫某夫妻與王某再次到益陽市公安局赫山分局赫山派出所報案,但未被受理。幾人又開車前往湯某老家附近尋找湯某無果。當晚在聊天中孫某提到陳某與雙方都是熟人,于是與帥某商議要陳某過來。“我本來不想蹚這趟渾水,但孫某要我陪著一起想辦法,帥某也要我跟著孫某,于是我便答應了下來。”之后,陳某便趕來孫某家留了下來。
制訂出逃計劃結果不幸墜亡
5月9日中午,在事發前一天,孫某又提議前往益陽市匯龍苑小區尋找湯某。這一次孫某打電話叫來了湯某的親屬,不料湯某親屬報警,民警調解無果后離開。
眼見著“找湯某”這條路行不通,當天晚上,回到家中休息的孫某開始思索逃走的辦法。他回到臥室謊稱要休息,給朋友吳某發了一條短信。“我被人騙了一百多萬,現在被人挾持了,你能不能來益陽接我走,如果可以的話我就準備從7樓逃走,跑路去廣州市和上海市。”
吳某覺得事情比較嚴重答應下來。之后,他從長沙市駕車在23時許趕到了益陽市。“沒有過多久,孫某的弟弟和兩個同事來了,大家一起在門口等。”吳某說。之后幾人策劃著如何幫助孫某順利離開。
當晚22時許,孫某的妻子劉某回到家。“我接到吳某的電話,但看守的人不準孫某出去,我只好出門見吳某。”半個小時后,劉某以下樓買夜宵為由離開了。“孫某跟我說他要想辦法脫身,讓我晚上不要再回來了,我就一直在樓下等孫某脫身。”
2015年5月10日凌晨,孫某的機會來了。接應的人等在樓下,王某在客廳睡覺,陳某也外出吃夜宵。1時許,孫某從租住房的窗口出逃,但不慎墜樓到四樓的平臺上。
凌晨王某醒來后發現孫某不在房間內,電話告知帥某。陳某吃完夜宵后返回孫某的租住房,聞訊后在小區附近尋找孫某。
“孫某不見了。”此時所有人都以為孫某逃跑成功了。孫某的弟弟發現孫某不再回信息后,偷偷去到孫某家,發現門開著、燈亮了,而且有人正在找孫某,以為孫某逃跑成功了。于是吳某等人開車出去吃夜宵。
孫某妻子劉某聯系不上孫某,于是去朋友家等消息。“孫某弟弟告訴我孫某跑了,看守的人正在到處找他。”
當天凌晨3點左右,吳某等人仍然沒有等到孫某的電話,察覺到情況不對勁,幾人又返回世紀嘉苑找人,但被看守孫某的人發現了。吳某被控制,直到早晨6點才脫身。
5月10日6時許,帥某從孫某臥室窗戶看到孫某躺在4樓平臺,遂電話報警。孫某被送至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孫某系重型顱腦損傷致中樞性呼吸循環衰竭死亡。
2017年8月15日,陳某在陽江市富華酒店停車場被民警抓獲。
案發后,帥某、王某、陳某的家屬與孫某的親屬就民事賠償達成和解協議,孫某親屬自愿放棄追究帥某等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帥某不再要求孫某的家屬償還80萬元借款;帥某、王某、陳某賠償喪葬費5萬元,并向孫某的親屬支付74萬元補償。
釋法
熟人“幫忙”也被判刑
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陳某為索取債務,伙同他人非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致其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陳某系從犯,取得家屬諒解,但是系累犯,綜上判決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陳某上訴提出,是孫某打電話要自己到其家里去的,而且孫某死亡時,自己未在現場,不應對孫某的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請求二審從輕判決。
益陽市中院認為,陳某及同案人在實施非法拘禁犯罪行為過程中,沒有盡充分注意的義務保障被害人孫某的人身安全,孫某為擺脫被非法拘禁狀態墜樓身亡,非法拘禁行為與孫某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陳某對孫某的死亡結果具有疏忽大意的過失,其行為應認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相比同案其他從犯,陳某在全案中的地位與作用明顯較輕,綜合全案事實和情節,原審判決對陳某的量刑偏重,應予改判。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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